衡阳失业保险金本月起“提标”

衡阳日报讯(记者 李建平 通讯员 陈昌衡)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继衡阳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市人社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提高,并已通知各地执行。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由1088元/月调整为1173元/月;衡南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由961元/月调整为1037元/月。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

据了解,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进行调整。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另据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编辑:王丹 责编:雷昕 三审:张文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