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辩驳:刑事辩护中逻辑的力量》(下)


《无可辩驳:刑事辩护中逻辑的力量》(下)


第六个逻辑错误是归纳错误,即用片面的问题归纳出整体的结论。

王成忠案:法官能有好人吗?职务犯罪案件:你当官能没问题?这都存在错误归纳的问题。

比如苏州假药案,十个被害人的供述来证明涉案产品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归纳有漏洞,药品治不好鼻炎不代表有危害,没有效果不等于有危害,哪怕有不同的后果、反应这也不一定是这种产品造成的。民事案件都不能证明,刑事案件中更不能证明其构成犯罪了。公诉机关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不需要相关的认定或鉴定,我们收集了案例,发现苏州尤其是相城区法院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都需要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行政机关的认定,本案中只有三种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假药,另外四种产品没有被认定为假药。公诉人马上质疑辩护人检索的判例数量,不能代表所有。这也是一种逻辑错误,即诉诸虚伪:不正面回应别人对你的批评,而是用批评别人作为你的回复。实际上,那是我们当时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所有苏州地区的判例。

再来一个案例,在一个涉及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认定犯罪的核心行为是被告人将电子刊物打印成纸质,是一种发行行为。发行和出版是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电子论文上有很多人的论文,每一个收到的作者都可以收到别人的文章,因此有向不特定人传播的可能性。检察机关这是在偷换概念。首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公开,且不说拿到纸刊的作者是否看别人的文章,哪怕看到别人的文章数量也极少,这跟公开发行无关,只是向作者的一种赠送、收藏的行为。这才是正确的归纳。一审法院归纳错误了。这个案件还存在一个问题,即管辖权,他是怎么解释出有管辖权的。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就是网络犯罪案件,所以有管辖权。按照这种逻辑,现在没有人不用微信,那所有行为都是网络行为。完全颠覆了网络犯罪的概念。学术会议的主办方将定制的论文集送给作者、与会者,他们也有权出版这些论文集,这个跟非法出版、非法经营无关。

第七个逻辑错误是模棱两可,不明确所指过的意思,进而歪曲事实。

苏州假药案,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公诉人明确被告人的职务类型,公诉人就是不回答,因为他没有职务啊。模棱两可,不置与否。

黑龙江的一个案件,也存在不明确身份的问题,案件是说A涉嫌挪用公款,但其并不是公职人员,共同挪用也要明确身份,所谓的共同挪用者,他有很多身份,既是北大荒的老总,也是上海这家合资公司的老总。实际上是利用了上海合资公司老总的身份,但该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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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逻辑错误是因果倒置。就是在相对确定的情况下把原因和结果颠倒。

比如说王成忠的案件,王成忠认定六百万的合同,是“果”,侦查机关却伪造讯问笔录,说成是“因”,将笔录写成“为了得到采信600万合同的结果”。

第九个逻辑错误是举证责任。是逻辑谬论中的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是控方承担,但是公诉人经常说辩方没有证据证明。

刘大蔚案,购物清单有修改的痕迹,枪支标签变化,无同一性无法保证。但检方说,辩方所提都没有证据证实。需要我们证实吗?我们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这是关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案件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而非辩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定罪。

第十点就是人身攻击。通过对对方的人格、态度、阶级等进行攻击,证明自己的观点。

厦门这个案件,公诉人当庭说被告人不仅可笑,简直是无耻,还被法庭书记员记录在案。

无锡这个案件,我也遭到对方诉讼代理人的攻击,作为同行怎么就不能多相互理解。诉讼代理人说,辩护人要求上级法院管辖本案,对委托人不利,上级法院判的更重。这是什么逻辑,上级法院就一定判的重吗?还多次使用“我们专业的律师”这种措辞。

还有很多常见的逻辑错误,比如赌徒谬误、非黑即白、循环论证等错误等。比如说赌徒谬误是把随机事件的发生认为是相关的,这个在凶杀案中最常见。你出现在现场,这个人死了,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这也是侦查人员内心的倾向。

律师的辩护是避免犯错重要方式,兼听则明。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都要讲逻辑,讲良心。

互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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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抵制二审法院不开庭的做法?

答:我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只能从制度上加以改变。如何改变?之前我提出刑事诉讼法急需完善的十项制度,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上诉人或辩护人要求开庭的,二审应当开庭的刚性规定。福州中院的二审开庭率不到百分十。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怎么能连个庭都不让开。当下不能给法官太多自由裁量权,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问题也是一样的。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吕平律师建议到:可以采用两种做法:一是书面提交建议书,二是二审律师提交一份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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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吕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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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韩正武律师

问:律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检察院、法院沟通?

答:这个问题取决于中国法治的发展,现在只能跟他坚持到底,必须跟他认真,必须跟他们反映。增加一些合作的律师,听的概率或许会增加。只能寻求个案的解决。还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在一个缺少媒体监督的时代,让司法公正在阳光下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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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张雄飞律师

问:您觉得我们的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条件,是否有这样的制度能够在庭审中运用这种逻辑的力量?

答:逻辑的运用应当是整个过程。发问阶段逻辑可以运用得很好,还有法庭辩论阶段。比如诱导性发问的反对。在中国现在这种环境下,一个优秀的律师的能力体现在法庭盘问的能力,这取决于个人,制度框架是具备的。我们的障碍就在于我们律师的质问能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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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曾献猛律师

问:如何让庭前会议走向公开?

问:赢了庭审输了结果怎么办?

答:对抗是一种不断升级的策略。如果听取我们的意见,就能够回归到相对温和,柔的策略强于刚的策略,能够沟通的时候不需要对抗,最后的对抗是没有办法的选择。我们的目标是追求一个最好的结果。而庭前会议公开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不公开的话侵犯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权,应当规定是公开的,我们要呼吁制度的修改,但制度修改之前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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