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教授 无可辩驳:刑事辩护中逻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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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条分缕析,就其实质,最后往往都是逻辑问题。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逻辑的力量,敏锐抓住指控的逻辑错误,判决的逻辑错误,进行精准地打击。逻辑运用得当,无可辩驳,目前还从来没有公诉人接上招,顾左右而言他。苏州假药案,激发我系统思考,。

一、指控逻辑错误

分析起诉书指控逻辑,可能发现根本性错误

(一)苏州假药案

起诉书指控4种产品经药监局认定为假药(错误的),追加起诉3种产品,指控逻辑变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4种产品生产厂家证照齐全,都是合法的消毒产品,公诉人也予以认可,放弃

当庭违法变更起诉,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直接认定

按检方理解,任何物质,凡标明了功能主治、适应症等,都可以解释成“非药品冒充药品”。

“非药品冒充药品”中的“药品”,只能限定于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即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 “药品”必须是具体的药品,不能说7种产品冒充了一个没有边界的概念

(二)郑尚元案

“虚构合伙人人数,骗取了拆迁款”的起诉逻辑,完全错误。

诈骗罪的基本逻辑构造是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了财物。依起诉书的逻辑,拆迁办是按照被征收土地上合伙人的人数支付拆迁款,郑尚元伪造三人合伙,导致拆迁办对张宪、郑永富进行补偿。但这种逻辑不能成立。

1、对郑尚元等人的补偿,以地面附着物为依据,根本不以人数为依据

从法律层面来看,拆迁补偿是针对地上附着物,而非以人数为依据

从事实层面来看,郑尚元等所获补偿完全是弥补地上附着物的损失

涉案土地的面积与对郑尚元等三人的拆迁补偿没有关系

2、三份拆迁补偿协议是对郑尚元等人合伙租赁土地的整体补偿

3、拆迁办既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多支付拆迁补偿款

4、是否虚构合伙,与诈骗无关

(三)刘秀丽案

指控敲诈勒索政府,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被敲诈人基于恐惧心理支付财物,政府不是个人,集体研究,不可能恐惧,政府是人民政府,不可能对人民恐惧,更不可能被普通人敲诈

(四)邵洪春案,指控逻辑错误

指控逻辑:

丁邵合谋,谎称开承兑汇票向昌永公司借款,实际用于偿还丁公司贷款,并解除邵洪春的担保责任――邵不担保,丁公司再次贷款没成功,昌永公司损失2500万。

1、依指控逻辑,主犯是丁某,却在外,银行蒋某、夏某、吴某等是共犯,也不追究。不指控实际占有、使用被害人2500万的主犯丁某,不可能单独指控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只要借款协议存在,就不可能指控诈骗罪,至多是合同诈骗,而邵洪春非合同当事人。

3、承兑汇票,贷款授信,不是虚构。

4、抵押担保解除,避免抵押物拍卖的消极利益,不是诈骗罪的客体。

5、指控方向改变

起诉书与庭审中,开始指控:贷款条件确实提高,后来降低,但邵洪春不肯抵押。

但庭审后期,证明邵洪春愿意抵押。控方遂改变指控,称贷款条件没有提高,邵洪春不愿意签抵押合同。实质是银行根本不会贷。

二、偷换概念

原理:用一个概念去代换另一个不同的概念而产生的逻辑错误。

(1)任意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一个概念。

(2)利用多义词可以表达几个不同概念的特点,故意把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

(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些相似之处,抹杀不同概念的本质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买一赠一,买一是西服,赠一是领带。

1苏州假药案

将标明了功能主治、适应症等物品,都偷换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辩护人提供辩方证据,淘宝网及网络上关于本案类似情况相关产品的广告及销售信息,证明如果按照检方逻辑,按假药论处势必造成定罪扩大化。公诉人回应,普遍性犯罪不代表不要处罚被告人。偷换概念,把普遍性现象偷换为普遍性犯罪。

检方将被告人购入已定型封口药品,贴牌销售的行为,偷换为生产。

2福清案

林风当选村主任,1年,因被另一村委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家人,发生冲突,就叫“把持基层政权”

俞某某张贴大字报辱骂林家,林锋等人帮忙扭送派出所,明明是见义勇为,说成是寻衅滋事

3、蔡晓伟案

非法经营罪保护客体是市场秩序,但一审判决论证的社会危害性却是收取版面费就发论文对学术的危害性,始终没有论证将电子期刊打印并非公开地寄送给作者如何扰乱了市场秩序。

4、刘大蔚案

庭审时,刘大蔚说知道仿真枪是违法的,但出庭检察员曲解刘大蔚的意思,认为刘大蔚知道购买仿真枪是犯罪,将违法等于犯罪。

5、姜玉东案

姜玉东以景泰煤矿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参与煤矿整合谈判,却被认定为众通公司代表身份参与谈判,进而认定为姜玉东利用了职务便利。

三、逻辑跳跃/滑坡谬误

原理:使用连串的因果推论,夸大了每个环节的因果强度,而得出不合理的结论。

小明认为,动物实验有损对生命的尊重,如果不尊重生命,就能容忍暴力,社会将沦为战场,这将是文明的末日。

1、深圳鹦鹉案,“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1)买卖驯养繁殖的鹦鹉——刺激捕猎、杀害野生鹦鹉——对野生种群造成伤害—-破坏生态环境

买卖驯养繁殖的鹦鹉,导致的是驯养繁殖鹦鹉市场的扩大,与野生鹦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会刺激捕猎、更不会杀害野生鹦鹉

2)买卖驯养繁殖的鹦鹉—-外来物种入侵、非典等疾病传播—-破坏生态环境

非犯罪要件;疾病传播的途径,方式多样,并非买卖导致疾病传播,杜绝买卖,疾病也会传播。环境恶化,多种原因,怪不得王鹏

两阶段均扩大了因果关系,结论当然不能成立。事实上,科学地开放人工驯养市场,能从源头上满足人类对于野生动物的食用、观赏、药用等需求,也能使驯养动物的交易合法,驯养机构获得收益,因而有更多资金投入人工驯养的技术和开发,实现驯养保护的良性循环。贸易和市场存在的经济利用价值提供的经济刺激,恰恰是保护野生动物甚至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2苏州假药案

A公诉人将有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犯罪

B将“损害”混淆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把“谋财”意义上“伤害”混淆成“害命”意义上的“伤害”,但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国民身体健康

C将夸大宣传等同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姜淑萍职务侵占案

姜淑萍是广州仲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淑萍既没有将涉案款项转移至个人名下,也没有使之脱离公司控制,“实则变持有为己有”究竟是怎么得出来的

子公司不付母公司货款就是职务侵占?

逻辑跳跃,无视公司法,将具有独立人格的广州仲园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认定为三门峡中原公司的“办事处”,将姜淑萍认定为中原公司的员工,认定姜淑萍侵占了中原公司的财产。难道子公司不付母公司货款就是职务侵占?

4、郑尚元案

公诉人认为,手段的非法性,反映了郑尚元目的的非法性,“添名”是非法的,导致的结果就是犯罪。

该观点逻辑跳跃,不能成立。即使手段违法,结果也不一定违法,更不会必然构成犯罪。何况郑尚元等三人合伙真实存在,公诉人也予以认可。既然如此,合伙承包土地以一个人名义签订,还是以三人名义签订并无大碍,由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只要三人确实合伙,真实的合伙人在协议上增加名字并不犯法,更不犯罪。他们可以增加名字,可以找村委会要求增加名字。且增加履行协议义务的人,对协议另一方来说有益无弊。“添名”根本不违法,更谈不上非法,反而有利于协议另一方,如何能直接导致犯罪的结果?拆迁办对租赁协议“添名”之事,不仅明知,更是直接安排了对郑尚元等人的二次补偿。如果没有拆迁办的直接安排,二次补偿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成。

四、自相矛盾

原理:成语

1、苏州假药案,公诉人说,颜未来规避卖药的行为,说明他就是想卖药,所以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卖假药。这一说法,归结起来,即规避某种行为就是实施了某种行为,没有做某行为就是做了某行为,简言之,没有就是有。这完全是逻辑颠倒、自相矛盾,毫无证据的主观归罪。

2、陕西王浪案,公诉人一方面认为王浪构成防卫性质,应当防卫,但又要求王浪在当时的场合下,18秒、酒吧、昏暗、被激怒、高度近视、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冷静判断,精准防卫

3、福清案,2006年就成立了黑社会,称霸一方,对北林村形成全面心理强制。但多年来,却不断有村民敢闹事,被赵建枝微信群里骂,被俞建捷张贴大字报骂,被堵路,被诈骗……

4、姜玉东案,法院认为姜玉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但依照一审判决,所谓的“非法所得”大部分还是要还给姜玉东。

五、“推不出”

原理:不能推出,由论据不能必然推出论题的逻辑错误。两种情况:推理的形式不正确;论据与论题不相干。你没犯事,公检法能抓你吗?

1、姜玉东案,因为有“保密条款”,就认为姜玉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个人商业秘密;对方要求写上“保密条款”,王平彦非法集资案

仅以众通公司向姜玉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就认为姜玉东以所谓众通公司委托代表的身份参与整合谈判,否认景泰煤矿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2、张澈案,公诉人说,“正因为张澈查看攻击效果,且有效果的情况下才会多次长期提交任务,根据一般经验,只有花钱有效果才会乐于继续花钱,张澈2018年3月又再次充值200元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攻击的效果。” 这一论证逻辑完全错误。第一,李荣洋曾指责唐小平,DDoS攻击没有效果。第二,花钱和效果完全是两回事。当庭打个比方,花钱请了律师就一定有效果吗?律师没有效果就不找律师吗?

3、汪轶案,是否提出过“辞职”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无关

第一,汪轶未提出辞职,而是说不干,且“提出辞职”≠向厦门公司提出辞职,≠具有厦门公司的员工身份。丘金厘有多项产业,并不只有厦门公司。符合逻辑的解读是,“辞职”是辞去汪轶正在做的工作=管理南昌三家门店,所以,即便是“辞职”,也是向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丘金厘个人“辞职”,与厦门公司无关。

第二,汪轶只是否认“辞职”两字,从未否认过曾经发过不干、退出的微信,丘金厘的律师故意将辞职与不干、退出混淆。且不干无法证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故意,换言之,“是否辞职”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逻辑上的相关性。

汪轶案中,一审判决“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人汪轶承认丘金厘是涉案南昌三家门店的唯一投资人,丘金厘同时是厦门公司的唯一股东”

逻辑错误:B为A所有,C为A所有,不能得出B为C所有的结论,只能得出B+C为A所有。

5、漳州案、马彬案,检方用入所体检表、医生证明、同监室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当庭脱裤

六、归纳错误

原理:用片面、部分的问题,得出整体结论。天下乌鸦一般黑,但长白山有白乌鸦

1、王成忠案:法官能有好人吗?

职务犯罪案件:你当官能没问题?

归纳:法官冤,我相信,要说院长冤,不可能;官员冤,是有的,说大领导冤,不可能;我不主张所有的案件都喊冤,只有确实很冤,并确信很冤的,才值得喊。

大概率归纳;体制逻辑

2、苏州假药案

公诉人举示十余个“被害人”供述,以证明社会危害性,并称具有普世代表性。过度推理的逻辑错误:样本数量不足时,草率的以部分代替全体进行推论。

第一,“被害人”数量不到销售产品的千分之一,何来普世代表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程度须达到 90%以上,0.1%远未达到证明标准?第二,被害人说 受到损害不一定是真实的。销售合同和多位被告人供述显示,效果不好可以退款、退货或补发产品,因此不能排除某些客户为了退款、退货、补发产品而故意说产品效果 不好。第三,即便客户真的受到损害,也不能确定就是本案产品所造成,还需证明因果关系,至少需要传被害人出庭说明情况,需要鉴定意见来证明损害是产品造成的。但本案都没有。

判例数量

诉诸虚伪:公诉人:你刚刚说占比例低?

不正面回应别人对你的批评,而是用批评别人作为你的回复

3、蔡晓伟案

下载电子期刊打印赠送给作者是否是非法出版、发行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蔡晓伟等人虽仅将编印的纸质期刊邮寄给作者,但对于收到期刊的作者来说,其还能够阅看到该期刊中其他作者的论文。而相对于论文作者而言,其他能够阅看到其论文的人,就属于不特定对象。本案涉案期刊中,大多期刊每期的论文数量达数百篇,这就意味着通过被告人的编印、邮寄行为,有数百名不特定对象能够阅看到某位作者的论文,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播效应。”

正常的归纳,结论应该是:即便作者能够看到其他作者论文,数量也极少,多数作者并不怎么看其他人的文章,而且从行为人主观目的看确非公开出版发行,而是针对作者赠送载有作者论文的当期期刊。

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学术会议后组织方将印制的会议论文集送给参会者行为也属于非法出版、发行,荒唐。

七、模棱两可

原理:不明确所指或疑似,进而歪曲事实。

1、苏州假药案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要公诉人明确颜丙瑞在单位的职务,这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但公诉人拒绝回应该问题,辩护人拿出可以质问的法条,公诉人依然不予正面答复。

解释第218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2、黑龙江马彬案

仉玉杰打款给马彬时到底是什么身份,不可能同时用到了三个公司身份,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模棱两可。在案证据表明,仉玉杰是以上海垦丰公司董事长的名义给马彬打款的,即只利用了上海垦丰公司董事长身份,由于该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八、因果倒置

原理:在相对确定的条件下把原因和结果相互颠倒,视结果为原因,或视原因为结果。

王成忠案,采信600万合同是“果”,侦查机关却伪造讯问笔录,说成是“因”,将笔录写成“为了得到采信600万合同的结果”。

九、举证责任

原理:证明犯罪的责任在控方

1、排非,公诉人经常说:辩方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法,犯了举证责任的谬误

2、刘大蔚案

出庭检察员提出:购物清单被修改,没有证据证实;查扣枪不是刘购买,没有证据证实;同一性无法保证,没有证据证实。

检察员犯了逻辑错误。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于检方,而非辩方,检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所谓的犯罪。而辩方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指出证据的矛盾,而没有证明的义务。例如,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枪形物不同一的种种合理怀疑,控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怀疑是不成立的,而不能说辩方没有证据证明枪形物不同一。

何况辩护人提出了相当有力的证据,例如,原审定案的控方证据中,开箱视频形成于案发前7个月;购物清单、派送单有修改的疑问;鉴定枪形物的标签发生明显变化等。

并称具有普世代表性。第一,“被害人”数量不到销售产品的千分之一,何来普世代表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程度须达到 90%以上,0.1%远未达到证明标准?第二,被害人说 受到损害不一定是真实的。销售合同和多位被告人供述显示,效果不好可以退款、退货或补发产品,因此不能排除某些客户为了退款、退货、补发产品而故意说产品效果 不好。第三,即便客户真的受到损害,也不能确定就是本案产品所造成,还需证明因果关系,至少需要传被害人出庭说明情况,需要鉴定意见来证明损害是产品造成的。但本案都没有。

十、人身攻击

针对对方的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进行攻击或评论,并以此当作理据去驳斥对方的论证或去支持自己的论点。

1、汪轶案

法庭辩论:公诉人提到三个门店严重亏损汪轶仍然索要30万分红时,公诉人说:“被告人不仅可笑,简直是无耻。”

被害人的律师在法庭上说,被告人的律师一小时50元,我是每小时500元的大律师,加快节奏,不要浪费我的时间。

2、邵案

要求上级法院管辖,对委托人不利

专业水准,你应该如何?

诉诸情感

试图通过操作别人的感情来取代一个有力的论述。

1、苏州假药案

公诉人举示十余个“被害人”供述,尤其是一个孩子,生病,痛苦,证明危害性

赌徒谬误

你认为随机事物的发生和之前发生的事情是有相关性的。

你出现在现场,他死了,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

非黑即白

使用了简单粗暴的假二分法,来掩盖其它可能性的存在。

如果你不支持反恐战争,你就是支持恐怖分子。

窃取论点

循环论证证明一个被包含在前提里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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