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重罰,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剛被判刑三年多!股民們的福音!

同時控制多個股票賬戶,以虛假申報再撤單為手段操縱股價,再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從中牟利。今後,這種“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伎倆,將會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3月30日,全國首例虛假申報操縱證券市場案宣判。“超級牛散”唐某甲獲刑三年半,並處罰金2450萬元。


全國首例虛假申報

操縱證券市場案一審宣判


2020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在線方式一審公開宣判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唐某甲實際控制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賬戶;被告人唐某乙實際控制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賬戶。


其間,唐某甲夥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在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超過1000萬元。


而在關聯時間內,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餘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餘元,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140萬餘元。唐某丙在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甲、唐某乙與唐某丙的行為均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於情節嚴重。唐某甲系主犯,唐某乙、唐某丙系從犯。


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對唐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嚴懲、重罰,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剛被判刑三年多!股民們的福音!


曾涉首起利用滬港通交易機制進行跨境市場操縱案

此前已被證監會合計罰沒超12億


事實上,本案中的唐某甲正是此前操縱市場的慣犯唐漢博。


據此前《證券時報》的公開報道,唐漢博與其弟弟、表叔等幾個相熟的親戚一起聯合操縱股價,自稱“唐家班”。唐漢博操縱股市行徑,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連續集中交易。


第二階段:大量反向交易和對倒交易,虛增證券成交量。


第三階段:虛假申報撤單,誘導投資者跟風。


因為操縱市場,唐漢博和他的“唐家班”等人已經多次受到證監會處罰,累計罰沒金額超過12億元:

(1)2012年2月至3月期間,唐漢博控制9個賬戶交易“華資實業”股票,採取虛假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華資實業”證券交易量和價格,獲利649萬餘元,最終被證監會“沒一罰五”,累計罰沒4000餘萬元。


(2)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間,唐漢博控制12個賬戶,4次通過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虛假申報的方式影響“銀基發展”股票價格,累計獲利252.89萬元。最終證監會除沒收上述違法所得外,對唐漢博罰款1,264.45萬元。


(3)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間,唐漢博等人操縱“同花順”、“傑賽科技”、“廣發證券”、“新希望”和“博雲新材”等5只股票,累計獲利2.5億元。


(4)2017年,“小商品城”操縱案件案發,這也是“滬港通”開通後查處的首例利用交易機制,跨境實施操縱市場的案件。唐漢博等人操縱“滬股通”標的股票“小商品城”,在2016年2月至6月期間,交易金額高達30億,非法獲利4188萬。


在“小商品城”操縱案件案調查期間,證監會根據其他線索,同步查實了前述唐漢博等人操縱“同花順”等非法獲利近2.5億元案件。最終,證監會作出了頂格行政處罰,對上述兩案累計罰沒超過12億元。


根據財新網2018年8月10日報道:“‘超級牛散’唐漢博近日已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目前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正在進一步偵辦此案”。


“寧可錯過,不要做錯。”今日再回顧2006年3月尚在深圳國誠任職的唐漢博寫下的這篇投資分析文章,不免令人唏噓。


兩高司法解釋首次將虛假申報入刑

新證券法也有相關制度設計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劍指操縱證券市場犯罪,對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六種“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量刑標準也進一步明晰。


虛假申報首次被明文納入刑法規制範疇,《解釋》第一條明確: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同時,《解釋》明確了虛假申報“情節嚴重”的認定,即: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1000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如何認定“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是司法實踐中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的焦點和難點。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


可以看到,對“虛假申報”的法律規制正在逐步完善。今年3月開始施行的新證券法,在第五十五條也明確列舉了“操縱市場”的多種情形,新包括了第四款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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