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大方正破產案"談債權人在破產重組中如何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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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近日,北大方正集團重整申請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指定方正集團清算組擔任方正集團管理人,清算組人民銀行、教育部、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和北京市有關職能部門等組成,這意味著,方正集團正式進入重整。北大方正集團重組的直接原因是債務規模的持續擴大以及短期償債壓力巨大。據統計,截至去年三季末,北大方正的負債規模進一步擴大至3029.51億元,公司總資產為3657.12億元,資產負債率增至82.84%。截至2019年11月,北大方正累計發行債券64只,目前存續23只,存續債券餘額合計345.4億元。

依據《破產法》的規定,重整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破產重整是為挽救企業而對債權人、股東等相關方的利益進行重新調整的過程,經過充分的市場化利益博弈,債權人、股東等利益相關方均做出讓步,重整成本由各方共擔,重整成功的收益惠及各方,最終達成的重整方案才可能被各方理解和接受。那麼在重整過程中如何維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呢?

法律解析

首先,作為債權人,應當明確破產重整之概念,破產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通過破產重整的概念可以看出,破產重組是對負債企業資產進行重新整合,發揮現有資產的最大利益,保護負債企業繼續經營,從而達到扭虧為盈,逐步清償債務的目的。

其次,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進行破產重組時,債權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作為債權人首先應當知曉債權人在破產重組中地位和權利,在破產重組中能做什麼?根據現行《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權利是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會議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成員有權參加會議並享有表決權,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除此之外,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並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對《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亦不享有表決權。總之,債權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獲取債權人的表決權,債權人如不想親自行使表決權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根據《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會議主要具有以下職權:(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主要主要行使監督職權和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並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總之,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對公司破產重組過程中的知情權和控制權。

最後,作為債權人又應如何在行使《破產法》賦予的權利呢,以此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呢?

律師建議

1、作為債權人,首先應當去管轄法院申報債權,從而在債權人會議中取得表決權,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其次,如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最後,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2、債權人獲得表決權後,應當積極行使表決權,通過行使表決權對管理人的經營進行監督和控制,同時也能對管理人的活動了解的更全面,如不能親自參加,可以通過委託他人的方式行使表決權,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利益。

作為債權人要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債權利益,應當及時申報債權,積極行使表決權,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考慮到破產重整的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建議債權人聘請專業的律師保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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