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有矛盾,也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该怎么办(除了找政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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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来自几大阻力:一是人员的参与。因业委是群众组织,委员基本上都是义务,由于某种原因使部份业主凑合在一起,一旦个人问题解决基本上作鸟兽散,再也没人过多付出。二是社区不给支持。名义上社区给予支持,实际上千百般阻绕。本来小区的事物社区说了算,你这成立业委会大部份的事就是业委会作主。很多小区都有公共收益,与物业分成。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这收入就在社区手上,在利益上他肯定不希望有业委会。三物业的阻绕就不需再说,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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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一个协商,先要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然后,业主要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物业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3、筹备小组需要拟好《业主公约》,同时并选举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4、最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后,业主委员会即可完成成立。

如果业主与物业矛盾而不能和谐相处,建议直接走第二步,同时做好与其他业主的沟通。

但现实是在现在的很多物业公司只以盈利为目的,更有甚者有些物业公司鸠占鹊巢式的变成了小区的主人,严重脱离了服务于业主的宗旨。而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既得利益有悖,一些物业公司不愿配合,而是指定一些关系业主替代业主代理业主委员会的真实作用。另外,由业主个体来沟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费时耗力的工作,不是只要有公益心公正心就可以轻易完成的工作,更何况同时有物业公司的强势干扰。最后希望你能在沟通,组织上进展顺利,为自己也为所有小区业主争取到尽可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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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國人義氣


关于取消全国小区物业,物业费改为物业税,小区统一由当地社区进行〖小区综合服务大厅〗模式管理的建议思考!

​近日福建梦龙看到一则帖子(附文底部),大意就是:建议全国取消住宅物业,全国小区交由当地社区统一管理。社区内的相关事务可以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直接管理,比如:卫生有环卫负责、违章违建有城管、治安有公安派出所、绿化有园林、房子有住建局、燃气水电有燃气公司、水务和电力局,收费有税务部门……完全可以逐一对应管理和服务。而且物业费改为物业税后,国家财政也增加收入!

​这件事,福建梦龙持赞同态度[赞][赞][赞]理由和补充建议如下:

​一是:费改税,是法治需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必然。既茁壮国家财税收入,也完善国家财税的进一步改革深化。同时在征管上也符合国家法治要求,利国利民;

​二是、物业服务短板明显,弊端积重难除。物业作为服务公司,缺乏执法权限,小区内许多违规违章违法事项物业束手无策或听之任之。即便在服务提供上,也因为与业委会的合同契约关系,做得好或不好都非常难以撤换,流程烦琐,业委会尤其业主往往无可奈何!如果碰上业委会吃里扒外狼狈为奸或软弱无能,物业更是另业主苦不堪言……!

​三是、物业、业主矛盾根深蒂固,很难达成利益共同体。物业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代价做最全面的事,业主则刚好相反,希望用最小的付出做最高效的事。两个不再同一条线与方向上的“人”,再怎么努力也只能是永远不相交的“平行线”!

​鉴此福建梦龙建议如下:

​1是社区在小区成立〖小区综合服务厅〗人员架构可以:主任――副主任――警长(可流动管理数个小区)、协警员――城管员(同警长性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员(若干)――房管员(同警长性质);综合服务大厅内设:水务――燃气――电力――税务等收费服务员,专司相关税费收缴和业主相关问题咨询办理等。实现主任负责制,所有人员在工作上接受综合服务大厅主任的统一垂直管理!在人事编制上仍然归属各自单位。至于工资则给予补贴+全额模式(正式职工发给补贴、临时工发全额工资)

​2是小区业委会作为群众组织参与小区综合服务厅的工作监督、协助及建议并参与综合服务厅的工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原则上小区业委会主任为综合服务大厅自然副主任。

​3是小区物业费改税后,财政对这块收益,核心用于全国小区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和人员招聘及工资福利补贴与其他必要性支出。

​4是政府现在在全力打造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社区介入小区物业等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为人民服务”内涵与宗旨!更好体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追求!同时,政府的管理体系进入小区,也能最大程度改变原物业与业主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根源解决问题!变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同时通过在小区构建党组织、妇联分会等模式进一步协助小区的建设发展!

​福建梦龙如上意见建议,您以为如何?欢迎您的真知灼见与集思广益[鼓掌][鼓掌][鼓掌][心][心][心]

“建议全国取消住宅物业,全国小区交由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居民有居委会,卫生有环卫,违――建有城管,安全有公安,绿化有园林,物管有物管局,房子有房产局,收费有税务局,水费有自来水公司,天然气有燃气公司,电费有电力公司等等国家机关, 将物业费改为物业税与将来的房产税合并由税务部门统一收取,根据地段,小区环境,按居住面积收,杜绝物业纠纷,物业脱管,不交物业费,管理混乱局面,真正做到谁收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交税谁享受,税收于民用之于民,既保证了房产税物业税的合理性,也为国家增加了一项长期稳定的税收,又合理的解决了刚需住房与大量住房保有者的社会平衡,毕竟人家房子多税也交的多嘛”


摄影酷爱


物业是赚钱的.有几家物业公司公开账目.赚取合法利润..

少之又少..都是把业主当猪仔.疯狂的吸血..

有多少业主知道停车位的收益是归业主的.

有多少人知道一部电梯一年广告费多少.

有多少业主知道物业偷偷吃修理回扣...

有多少业委会成员和物业穿一条裤子.

有多少物业自己养了搬霸.和作门窗的谈好大笔的回扣让你们制定地点安装门窗.

不排除有好的物业.但是那真的少之又少.

物业就是赚钱的.别指望人家收100.然后就赚你15%..也就是15块...能拿出50块的就是好物业咯...

真不知道上面怎么想的...毛爷爷都说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知道老百姓想要什么....

老百姓就想我交多少.你花了多少.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该你赚的就拿.不该你赚的别碰.为业主服务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Rtyui123


由于……工作滞后,衔接不到位……,由于……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套工作理念、或者方法,也就听之任之……,又由于……在此地、在此辖区,心知肚明也就自然落地归属我了……然而具体到细节,真无几个热心肠人去多关心业主的事情了……说到底他们更可能寄希望于物业,毕竟物业的是有商业头脑,他们是有一套组织方法的,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感觉轻松了,凡属一切就拱手物业全权代理……相较业主们哪个不是各自为阵。群龙无首不说,还自以为是。时日一久,聪慧的人慢慢的也就多了起来……循规蹈矩,问题到底出在哪?值得关注


小喇叭154892931


首先,业主委员会申请成立需要向“居委会“申请,现在很多地方小区这个申请就不会被批准,会被长期拖延直到最后业主们散伙不了了之,主要是“居委会和办事处”不愿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打交道,很多地方“居委会和办事处”更愿意直接与各小区“物业”打交道,甚至有这地方居委会办事处把物业当成谋取不当利益的手套!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关系不好,物业作为服务性企业却强势对待业主!


极地1472


业主委员会也是个班子,班长很重要,委员也要尽职尽责。业委会的现状堪忧,中青年业主在岗拼搏无瑕顾及,退休人员业主七老八十健康每况愈下,有心无力。业委会的工作众口难调,费力不讨好,有的业主要求高标准,口号震天响,但不愿意当业委会委员,有的当选了也只是个掛名委员不干事,有的业委会连开个会都困难。有的业委会没有一分钱补贴,连工作电话都是自掏腰包。

建议:

1、业委会成员都是能干事特别是愿意干事的业主,有一个好主任至关重要。

2、业主要支持业委会的工作,首要的是按时缴纳物业费。

3、业委会要有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具体检查督促业委会的工作。

4、政府授权街道或社区制定业委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审批业委会年度办公费用计划,明确资金来源。


用户曦睿


开发商的房屋入住30%时所辖社区应立即介入,带有政府职能,确保50%入住时业委会能及时成立,我们的几个小区都存在开发商指定,扯皮,招标,业主意见不一致,也有开发商与原物业的影子,业主委员迟迟不能建立,有的阻绕干扰成立业委会,我现在的小区入住六年了,无业委服务无保障,经常停电停气,谁说让支持先缴物业费呢?瞎胡扯!一盘散沙又缺乏指导程序,验收交付后住建局退出,开发商退出,辖区街道社区接管,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水电气,电梯,绿化,保洁,安保专业公司自动对接!现状是交缴低的许多门卫两个退休老头,三个扫地阿姨,凭什么交费,按面积交费与服务有关系吗,先明确服务内容,切勿本未倒置花钱请个爷?只有服务规范才能保证费用,只有社区介入诸多好处显现,政府职能,社会属性,有利于安定团结,少些利益纠纷。


健康之饮


小区是社会的细胞,管理小区,小区的治理是政府的责任。小区的管理,治理有许法律问题,如治安,消防,房屋安全等等,业主委员会能管吗?能管得了么?应取消物业由社区管理,由社区与业主签定合同,社区向社会购买单项服务,决不能把小区让个人或某个企业占据,成了他们的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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