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鹽城#日前,記者從市節水辦獲悉,經市政府批准,市發改委、財政局、住建局、水利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鹽城市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對市區(不含大豐區)城鎮非居民用水戶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執行。
我市地處淮河入海尾閭,本地水資源量不足,時空分佈不均,水質型缺水與資源型缺水並存,做好水資源節約與保護工作已成為推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根據此次新規:市區範圍內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定額(計劃)內用水按照現行標準繳納水費,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部分除按規定價格繳費外,還應當分檔徵收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
第一檔:超定額超計劃使用5%(含5%)以上不足1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基本水價1倍加收;
第二檔:超定額超計劃使用10%(含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基本水價2倍加收;
第三檔:超定額超計劃使用20%(含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基本水價3倍加收;
第四檔:超定額超計劃使用30%以上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基本水價5倍加收。對高耗能、高汙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超定額超計劃使用的加價標準按以上各檔標準1.5倍徵收。
超計劃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備水源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累進徵收水資源費。以1年為計費週期,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委託供水企業收取,其中市自來水有限公司直供用水戶由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代收,其他用水戶由轉供水企業代收;使用自備水用戶的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資源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據悉,累進加價收入屬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全額上繳市(區)財政,納入市(區)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於水資源節約和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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