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恶意规避,最后主动返还货款

几百万合同纠纷中其中一项数额证据不利:某化工公司向丰新能源公司提供环烃系列化工原料,双方签订了确认函,函中第二项确认以某伯公司为收货单位共计898933元,但丰新能源在确认函最下面手写“欠款金额不够准确,须下步在再核实认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中级人民法院,后再某化工公司上诉,几次开庭丰新能源公司均不认可,推脱应由某伯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某伯公司为收货单位共计898933元。

某化工公司委托我代理,在公司所在地起诉某伯公司,某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丰新能源公司为同一人,经起诉前委托当地律师调查,某伯公司名称变成垦利区某伯公司,股东在之前的诉讼判决后,已经变更成新股东,我认为某伯公司系恶意逃避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确定诉讼策略,将某伯公司及股东一起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立案后,将传票发给对方公司及股东基本都是60-70岁的老人,也是丰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戚,最终架不住亲戚的指责,老人一辈子没被人告过,在开庭前主动全额支付给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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