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强行向路边摊主收取“卫生费”,并纠集被告人田某某、乔某某协助其收费, 不交费就不让摆摊,摊主们敢怒不敢言;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后,被告人席某某找到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李某某并与之倒签“市场管理协议”,帮其掩盖罪行。2019年4月23日上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席某某、田某某、乔某某敲诈勒索,李某某包庇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当庭判处被告人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5000元,乔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席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东路,以每月600元或者每天10-30元不等的标准,向摊主收取“卫生费”,如果不交钱就不允许摆摊。被告人田某某系摊主之一,自2017年9月起席某某因故不能收费,便委托田某某收取费用。被告人乔某某系席某某雇佣的运送煤气的员工,2018年8月起,席某某因故不能收费,便委托乔某某收取费用。三人以收取 “卫生费”为由,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非法利益,形成恶势力团伙。经查,三被告人共同或者单独向解某某等21名摊主收取费用共计35390元。席某某得知公安机关调查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找到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李某某,二人于2018年10月10日晚上签订《市场管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某村商业中心周边零散商户的管理及卫生费的征收由席某某承包,席某某每年向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交2万元承包费,双方将时间倒签为2018年7月5日。
审理中,席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卫生费”为名,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某、乔某某明知席某某实施敲诈勒索,仍予以帮助,与被告人席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惟二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席某某涉嫌犯罪仍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包庇罪。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牛红 通讯员 康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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