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託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

3月31日下午,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對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吉林信託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1.被告人李偉在擔任中共吉林省白山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008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33萬餘元。2. 2012年4月,被告人李偉利用其擔任中共白山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違規為撫松薪三寶參茸開發有限公司撥付扶持資金人民幣150萬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延邊林區中級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偉利用其職權,違規撥付財政資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鑑於被告人李偉因違紀被集中談話時,主動交待受賄和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吉林日報社出品

策劃:姜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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