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要給二倍工資嗎?

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後,勞動者對自身勞動權益保護的意識慢慢提高,最近幾年因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也逐年下降。

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存在兩種常見的違法情形↓:

一、勞動合同簽訂完畢後,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如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也就是雙方簽署所謂的“空白合同”。

勞動者也常常感到很困惑,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那麼不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或者雙方籤所謂的“空白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承擔什麼責任嗎?

我們認為:不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空白合同”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有著明顯的差異,不交付不代表沒有簽訂。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抄重點!

簽訂“空白合同”或者勞動者未能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相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而實踐中,勞動者要求損害賠償的,對單位因此對其造成的損害負有舉證責任,往往很難得到支持。

在這裡,律師建議,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合法合規。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需承擔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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