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益保护的意识慢慢提高,最近几年因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也逐年下降。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存在两种常见的违法情形↓:
一、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后,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也就是双方签署所谓的“空白合同”。
劳动者也常常感到很困惑,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那么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签所谓的“空白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承担什么责任吗?
我们认为: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空白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差异,不交付不代表没有签订。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抄重点!
签订“空白合同”或者劳动者未能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而实践中,劳动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对单位因此对其造成的损害负有举证责任,往往很难得到支持。
在这里,律师建议,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合法合规。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需承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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