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我們在實務中發現,很多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為了維護公司的正當利益,往往會在合同中給員工設定一些違約責任,如:“員工違反公司保密義務需要承擔違約賠償xx萬元”,“員工擅自離職需承擔違約賠償xx萬元”等等。但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了用人單位向員工主張違約金的條件,那麼,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我們通過本文來了解其中一種情形,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獲得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服務期內勞動者不能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必須在法定情形下才能約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實務判定主要把握兩點:

1、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費。

2、用人單位給員工提供的是除義務性培訓以外的專業技術培訓。

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1、服務期尚未屆滿,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服務期尚未屆滿,經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服務期尚未屆滿,用人單位依過失性辭退條款(《勞動合同法》39條(二)至(六)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標準: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數額上限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服務期尚未開始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服務期已經開始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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