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評析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評析:

——這幾條是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出:

  1. 對於多數企業和勞動者來說,“雙休”並不是必須的;

  2. 單位每週應保證勞動者至少休息一天;

  3. 計件工資制下,同樣應遵守標準時制的規定;

  4. 不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前述第36條中雖然規定了“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因《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了“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企業還按照這個44小時上限來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超出40小時的部分屬於延長工作時間,需要支付加班費等。

前幾天,本人還看到了有人反映他們企業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每週6天、每天7小時20分鐘。企業這樣做規定顯然是按照44小時制定的,忽視了這個44小時的上限已經不再適用,而應適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的40小時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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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尤律師,從事過新聞和法律編輯工作多年,對勞動法及人事法務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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