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貪汙罪

 一、案 例:

  在給某公立學校施工後,校方欠甲方工程款12萬元。甲方多次催要未果。校長張三故意對甲方說:有人想出8萬元買你的這筆債。甲方意識到校長張三隻願意出8萬元,迫於資金緊張,就同意只收8萬元工程款。但校長張三從學校提出了12萬元,只給了甲方8萬元,將剩餘的4萬元據為己有。那麼,張三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何?

 二、解 案:

  張三的行為應定性為貪汙罪。細心的朋友可能會注意到,這案例與昨天的受賄案例基本一致,怎麼在這裡就定貪汙罪了呢?其實,兩個案例還是有細微差別的,關鍵就在提款順序的差異上,受賄案的索賄情形發生在張三從學校提款之後,張三索取的是甲方的應得利益。本案中,既然校長張三以其校長身份與甲方談好了只付8萬元工程款,那麼,其所在公立學校就只支付8萬元即可,剩餘的4萬元仍然歸學校佔有,系學校的公共財產。故校長張三將該4萬元佔為己有的行為成立貪汙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貪汙罪】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範圍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 國有財產

  (二)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 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解案:貪汙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