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受害者行為是決定因素!


2018年8月16日14時許,被害人葉某1醉酒後到沙戈村村委無理取鬧,謾罵他人,隨後闖入黃某工作的辦公室,辱罵正在工作的黃某,隨即,被告人黃某用拳頭毆打被害人葉某1面部,致被害人葉某1左眼球破裂傷並眼內容物脫出遺留左眼眼球萎縮。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葉某1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構成七級傷殘。

同時查明,案發後,普定縣公安局坪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並電話聯繫被告人黃某,被告人黃某於同日17時30分許到普定縣公安局坪上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害人葉某1受傷後,被告人黃某為其支付醫療費5528.51元,另支付生活費9000元。

律師觀點:被告人黃某具有自首情節、積極支付被害人的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的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予以採納。被害人進入被告人的辦公室後,對被告人進行辱罵,誘發犯罪行為的發生,屬於重大過錯。應對其判處緩刑及其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黃某系初犯、偶犯,且其系沙戈村脫貧攻堅資料員,需要其繼續完成沙戈村脫貧攻堅資料工作,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判決:上訴人黃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重傷二級,七級傷殘,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據其犯罪情節,以及其系自首,被害人葉某1有過錯,案發後黃某已賠償葉某1部分損失,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無不當。但鑑於本案起因源於葉某1醉酒後到坪上鎮沙戈村村委滋事,闖入黃大順辦公室辱罵正在與張某核對農戶資料的黃某引發,案發後黃苛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且主動承擔葉某1所有醫療費並支付相應生活費,認罪悔罪表現明顯,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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