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12天工资仅111元,哪能“甩锅”员工共担亏损

打工12天到手工资仅111元,这是来自山西太原一名大学生的投诉。便利店督导的解释是,店面盘点亏损5000多元,按照规定要由员工来摊,扣了570元。甚至还说:“招聘的时候你们就该问清楚,现在公司就这样一个制度,你们不知道,不代表不扣钱。”

打工12天工资仅111元,哪能“甩锅”员工共担亏损

图据梨视频截图

便利店督导的说法,既违背情理,又不符合法理。

尽管大学生是利用寒假到便利店打工,但每天工作时间并不短。据报道称,平均每天工作时长超过10个小时,甚至还有好几个夜班。按山西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计算,仅按每天8小时计,12天也应该是1776元。而且,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便利店明显未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哪怕是寒假工,便利店招工时也应当明确说明用工的相关情况,包括用工时间、地点、工作方式、工资待遇、责任承担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双方需达成一致,而后员工按照契约提供劳动。不能说员工没问,自己就可以不说。显然,便利店在招工之初并没有尽到其说明的义务,而是在损失发生后,才抬出所谓的公司制度,让员工来分担,违背了意思自治,强加不平等“条约”,不符合常理。

事实上,亏损由全体员工分担,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这一措施若旨在促使员工认真工作,以免给店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店铺在经营过程中正常的损耗理应由店铺自行承担。如果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该员工分担是合理的,而在员工并无过错情况下产生的损失,由全体员工分担则无任何依据。店方也没有指明大学生有何具体过错。

再者,风险共担是以利益的分享为前提的。即使在合伙企业中,也不存在不分享利益,而仅承担责任的情形。就像权利与义务无法分割一样,利益与风险也是共存的。便利店与兼职大学生仅仅是短期的雇佣关系,不是合伙人。所以,不存在便利店的收益由员工共享的情况。没有利益分享为前提的风险承担,完全是无情无理,以势欺人。

企业、店铺的经营必然会存在风险,谁也无法保证始终盈利。经营不善或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亏损是正常现象。遇到经营困难时,店家应通过更加高效的管理、更好的服务等措施改善状况,而不是通过“甩锅”的方式拉上员工来承担风险。

大学生在兼职工作时也应当擦亮眼睛,知悉工作的相关问题后,最好与用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周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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