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记者从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重要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3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明确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了细化,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依法全面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并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列举了可以食用的常见家畜家禽种类,便于公众理解接受。
这里需要说明的:
一是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之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
二是,按照国家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三是,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常见的家禽家畜,如猪、鸡、鸭、鹅、牛、羊、驴等,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我省人民政府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在食用环节,《办法》明确我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山西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以上规定,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
2.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
在交易环节,《办法》明确——
山西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
在交易关联环节,《办法》明确——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
违反规定,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3.最高罚款10倍
在猎捕环节,《办法》明确——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本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省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据悉,根据这些规定,今后在山西行政区域内非法食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一万元的罚款,非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五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越高,相应的处罚也越重。同时,《办法》还新增了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影响违法行为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食用野味的恶果,
打破不科学的滋补观念,
停止打着美食名义的杀害;
保护它们,
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编审: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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