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公告】村委會以“違章”為由拆你的大棚,哪裡來的自信!


【勝訴公告】村委會以“違章”為由拆你的大棚,哪裡來的自信!


一、案件詳情

張先生等三人是山東省肥城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11月,張先生等三人和村子裡簽訂了種植桑蠶合同,約定承包期為三十年,只能修建桑蠶有關的設施,如果非法建設了與桑蠶無關設施,村委會有權拆除。此後,張先生等人便按照合同的規定建設了桑蠶設施,每個大棚得到了鎮政府的兩千元補助。此後,張先生等人便遵紀守法按照約定發展桑蠶事業,並未拖欠過村內的承包費用。可是2017年,村委會忽然指責張先生等人建設的養蠶大棚系要求違建,要求其限期拆除。

張先生等三人因此委託我所郭琴婷律師向村委會發出律師函,嚴正指出村委會的所作所為完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村委會停止進一步的侵權。村委會收到律師函後一度偃旗息鼓。然而在發出律師函的兩年之後,2019年11月,村委會突然將張先生等人告上法院,聲稱張先生等人建設的大棚在基本農田上建設,屬於違章建築,要求依據合同和法律拆除養蠶大棚,收到消息之後,張先生直接委託了我們德凱律師團參加訴訟。

【勝訴公告】村委會以“違章”為由拆你的大棚,哪裡來的自信!

二、律師介入

我所委派了王穎、王保國兩位律師負責本案。兩位律師在分析了案件之後提出:

1、張先生等人並不存在違約行為。2011、2012年鎮政府要求村內發展桑蠶養殖,因此向村子施壓如果發包不夠,還要懲罰村集體。因此,村集體反覆動員了張先生等人,這才使張先生和村集體簽訂了種植桑蠶合同。張先生建好了大棚之後在村委會的協助下還得到了鎮政府的補貼,證明一開始不存在違約,甚至合同的訂立相當程度上來說是村委會促成的。村委會會計出具的證明以及村委會的收據足以證明在合同生效期間,也完全不存在違約的行徑。即便承認存在違約的情形,合同中關於建設無關設施可以強制拆除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強制拆除的權利本質上來說是屬於公權力,專屬於行政機關,並不能在民事合同之中加以約定。

2、村委會和鎮政府在明知土地性質的情況下,卻仍然發包土地給張先生等人建設,是本行為的主要過錯方,村委會對張先生等人起訴,本質上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行政行為進行審理,這明顯超出了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3、會計的證言、當時簽訂的合同以及收據足以證明在2012年承包土地的時候,這塊地的性質屬於果林地。村委會雖然向肥城市自然資源局調取了所謂張先生等人所佔的土地系基本農田的證明。但是並無規劃圖等其他證據佐證,考慮到目前來說涉案地塊存在高速徵收項目,因此不排除有關機關出具虛假認定的可能。如果是後期變更過土地規劃導致佔用基本農田,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以在後的土地規劃變動作為依據對之前建設的設施拆除。

【勝訴公告】村委會以“違章”為由拆你的大棚,哪裡來的自信!


三、法院裁定

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本案原告以被告在承包地上佔用基本農田並進行非法建設為由要求拆除。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否改變承包地的用途,佔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依法應當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應予駁回”,從而徹底駁回了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村委會心知自己不佔理,因此在收到判決書之後並未上訴。判決書生效,我方勝訴!
四、德凱律師說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有權認定非法建設、違章建築的有且只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如果說村委會口口聲聲說您蓋得設施系違法建設,甚至還威脅您要告到法院,不要驚慌,村委會根本沒有這個職權。村委會說到底就是一個村民自治機構,法院也不可能對村委的行為加以迴護,如果單純是口頭威脅,不理會他們便是。如果說他們真的起訴了,及時讓專業的律師來為您辯護,勝訴的概率是極大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