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醫療”不再是一年期 長期醫療保險費率調整細則出臺

4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通過引入費率調整機制,解決了困擾醫療保險發展的制度障礙,明確傳達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保險的積極信號,有利於為消費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長、保障責任更加全面的保險產品,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長期健康保障需求。

市面上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較少

近年來,健康保險快速發展。其中,作為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的醫療保險,2019年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2442億元,同比增長32%,高於行業總保費增速約20個百分點,佔健康險總保費的34.6%。

但從期限來看,絕大部分為一年期業務,長期醫療險產品較少,不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長期健康保障需求。

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此前,由於缺乏費率調整政策的明確支持,保險公司在設計開發醫療保險時,只能開發一年期或期限非常有限(如六年內)的醫療保險產品,用停售老產品升級新產品的模式應對未來的醫療通脹和醫療技術進步導致的醫療費用高企。這一點也是消費者對醫療保險產品最大的疑慮,他們擔心保險公司隨意停售保險產品導致其未來無法獲得非常必要的醫療保障。

2019年11月,銀保監會發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導保險公司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這既能有效解決短期醫療險因產品停售等原因無法續保的問題,同時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為規範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在研究借鑑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出臺了《通知》。

事實上,對長期保險產品的費率進行調整在我國尚屬新鮮事物,但從國際市場來看已相對成熟,特別是在醫療保險領域,已成為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做法。

目前僅限於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

具體而言,《通知》明確了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範圍。考慮到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僅限於採用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包括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上的醫療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

與此同時,明確了費率調整的基本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費率調整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內部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費率調整時間不早於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3年,每次費率調整間隔不得短於1年。保險公司不得因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

明確了產品條款及產品說明書相關內容。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應當對費率調整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同時產品說明書還應當以案例形式演示本產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臨的各年度費率調整情況。

明確了費率調整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披露費率調整辦法和相關產品信息,並對費率調整情況進行公示。對於每一次費率調整,保險公司應當以投保單中約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此外,《通知》規範了保險公司銷售行為,明確對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

傳遞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險的積極信號

業內認為,《通知》通過細化費率調整的相關規定,解決了困擾醫療保險發展的制度障礙,明確傳達了鼓勵發展長期醫療保險的積極信號,將有利於促進長期醫療險的健康發展,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從保險公司角度看,通過費率調整機制的引入,保險公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醫療費用通脹風險,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的意願進一步增強。同時,《通知》參考借鑑其他國家做法,將費率調整的決定權交由公司,有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豐富產品供給。

在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上,一方面,《通知》對保險公司費率調整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費率調整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也強調保險公司不得因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的費率調整政策,有利於防止保險公司隨意調費、無依據調費。

另一方面,通過大力發展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將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長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變化、或者保險公司產品停售而無法續保的風險,較好解決了消費者的後顧之憂。

前述負責人指出,長期可調費的保證續保產品形態與國際健康保險接軌,給經營長期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了應對長期醫療通脹等賠付風險的制度保障,也從根本上解決了保險公司先前不敢嘗試開發長期產品的問題,推動了健康險產品向多元化發展,解決短期險扎堆,同質化等問題,為消費者提供了靈活的長期健康保障。

不建議重複購買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

商業健康保險是健康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健康服務產業鏈條的重要整合者。消費者在選購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時,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根據自身基本醫療保險情況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或者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險單的,可以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由於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重複理賠,建議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時重點關注保險條款相關情況,同時也不建議重複購買此類產品。

二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購買短期醫療保險產品或者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除特定情形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投保長期健康保險產品後,因健康狀況變化導致醫療費用風險增加,或者保險公司停售該產品,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責任,這是長期保險產品區別於短期險產品的重要之處。

三是關注等待期、免賠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以及費率調整等涉及自身權益的重要事項,並在投保時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

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長期醫療保險產品

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人身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保障需求,豐富醫療保險產品供給,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開發設計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僅限於以自然費率定價,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產品。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名稱應當包含“××醫療保險(費率可調)”字樣。

二、保險公司開發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制定長期醫療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內部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應當清晰、客觀,具體可包括實際賠付情況、醫療通脹情況、國家醫保政策的重大變化等。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公開信息披露”專欄“專項信息”欄目下設“長期醫療保險”子欄目,披露費率調整辦法,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名稱、上市銷售日期,以及歷次費率調整情況等信息。

三、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以單個產品為單位進行費率調整。首次費率調整時間應當不早於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3年,每次費率調整的時間間隔不得短於1年。

保險公司可以對不同組別的被保險人確定不同的費率調整幅度,但分組方式應當與產品定價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得超過產品條款約定的費率調整上限。保險公司不得因為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

四、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條款首要位置以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說明該產品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內費率可能調整。

(二)條款中應當對費率調整的相關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包括但不限於:

1.費率調整的具體觸發條件,包括具體指標和調整標準;

2.首次費率調整的時間以及後續費率調整的最短時間間隔;

3.每次費率調整的上限;

4.每次費率調整的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期間等;

5.公司向投保人告知費率調整事項的時間、方式,以及投保人對於費率調整的權利、義務。

五、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並在投保單中約定投保人接受費率調整信息的方式。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在產品說明書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或保證續保期內費率可能調整。

(二)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三)費率調整依據、流程,以及投保人獲知相關信息的途徑。

(四)產品上市銷售時間、首次費率調整時間、後續費率調整的最短時間間隔以及每次費率調整上限。

(五)投保人對於費率調整的權利、義務。

(六)以案例形式演示本產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臨的各年度費率調整情況。其中,費率調整演示可以區分不同費率調整情形,但至少應當包括以條款約定的費率調整上限進行演示的情形。

六、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加強銷售人員培訓和管理,嚴格規範銷售行為,引導投保人正確理解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銷售人員除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提供投保必須的合同文本,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說明外,還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對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的特點、費率可能調整的情況進行明確提示,並向投保人詳細解釋費率調整後投保人有退保或者不再續保的權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續保可能帶來的損失或者風險等合同重要內容。

七、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不得對該產品上浮費率:

(一)上一年度該產品賠付率低於85%,且低於行業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平均賠付率10個百分點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該產品發生群訪群訴糾紛;

(三)銀保監會要求不得上浮費率的其他情形。

其中,賠付率=(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年初未決賠款準備金)÷(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處責任準備金是指按照銀保監會有關精算規定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行業平均賠付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定期製作併發布。

八、保險公司進行費率調整,應當將費率調整情況在公司網站“長期醫療保險”子欄目中公示,說明費率調整的原因、費率調整決策流程及費率調整結果,同時必須以投保單中約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對於公示期內投保人提出的問題,保險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及時、清晰予以回覆。公示滿30日後保險公司方可進行費率調整。

九、保險公司應當將費率調整原因和調整後的費率情況以投保單中約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告知其有退保或者不再續保的權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續保可能帶來的損失或者風險。

十、保險公司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的,應當在年度產品總結報告中以單獨章節對費率調整情況進行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費率調整的產品名稱、費率調整原因、公司決策流程、費率調整公示及投保人反饋情況、費率調整後客戶退保、續保情況,以及費率調整對產品定價、準備金評估、利潤測試、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認真解答投保人對費率調整的疑問,妥善處理由此引發的投訴和糾紛,做好客戶服務工作。

十二、保險公司未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存在誤導、欺騙行為,費率調整流程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客戶服務不到位、引發群訪群訴糾紛的,銀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並完善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數據庫,蒐集整理相關產品經營情況,定期彙總行業長期醫療保險數據,適時公佈行業平均賠付率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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