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懵懂犯法還須補齊普法“短板”

遊德福

四川省巴中市鳳頭山村66歲的吳婆婆因購買設備電死3只野豬後賣出,犯非法狩獵罪被巴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吳某一人在家為守護莊稼在山樑上搭棚睡了5年,直到購買了設備電死野豬才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她說:“因為自己不懂法,電了三隻野豬,犯法了,要是早知道這是犯法的,就不會這麼幹了。”(4月2日《成都商報》)

“要是早知道這是犯法的,就不會這麼幹了”。這句平鋪直實又折射出無辜無奈無助的話語,讓人們看懂了這個老婆婆為了保護自己的莊稼而不明不白懵懵懂懂觸犯法律受到拘役處罰的前因後果。我們暫且拋開“野豬毀壞莊稼,誰來賠償經濟損失?”這個話題不論,單就老婆婆為什麼不知道“這是犯法的”來思考一番,是很有必要的。

縱深閱讀得知,巴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及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同時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問題的關鍵點在於,66歲的吳婆婆當初購買設備電死野豬完全是出於保護莊稼不受野豬糟蹋的出發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或多或少還有一點兒為莊稼除害的“正義感”,何況她還為守護莊稼在山樑上搭棚睡了5年啊。她如此不明不白懵懵懂懂觸犯了威嚴的法律,以其說是吳婆婆自己不懂法帶來了不幸,還不如說是我們法律普及工作還存在“短板”的悲哀。

憑心而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而制定,經1988年11月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局2000年8月1日發佈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野豬被列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麼多年了,這些法律條文卻依然不知曉,這的確值得我們深思。

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每個公民都要時時刻刻繃緊遵紀守法、學法用法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夠界定在法律允許的框框內。因為在我們這個法制國度和眼下的信息時代裡,只要平時多留心,有意識地從報刊上、電視上、網絡上、書本上了解、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就一定能夠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啞巴虧”。

避免懵懂犯法還須補齊普法“短板”。各級黨政和司法部門則要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向人民群眾宣講相關的法律知識,尤其是對那些新近頒發、施行的跟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要在第一時間宣傳普及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樣,才能消除法律知識的“空白點”,從根本上杜絕“懵懵懂懂犯法”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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