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電能:關於《重慶海洲實業訴本公司,河南源匯,孟州嘉隆等合資經營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ST電能(600877)(600877)4月3日發佈公告,關於《重慶海洲實業訴本公司,河南源匯,孟州嘉隆等合資經營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撤訴。

本案中,原告是重慶海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是河南源匯投資有限公司,孟州市嘉隆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中國嘉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ST電能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 2012年5月26日,原告重慶海洲與中國嘉陵簽訂了《河南嘉陵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協議書》,其後於同日,原告與河南源匯(原名稱河南通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2012年5月28日,原告與河南源匯、中國嘉陵簽訂了《三方協議》。

2013年8月27日,孟州嘉隆出具《承諾書》。

2013年11月30日,原告與河南源匯、孟州嘉隆簽訂了《補充協議》。

2014年4月28日,原告與中國嘉陵簽訂了《河南嘉陵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補充協議》。

上述協議約定,原告按協議約定行使對河南嘉陵的經營管理權,並履行與之相關的義務,經營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截至2012年5月25日,河南嘉陵淨資產為1531.14萬元,河南源匯將其持有的河南嘉陵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嘉陵”)40%股權作價人民幣1332.4萬元轉讓給原告;若河南嘉陵因2012年5月25日前的稅務問題導致的有關部門的稅務稽核、各種罰款、補繳稅款,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10日內由河南源匯及中國嘉陵負責處理、解決完畢,並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如河南源匯及中國嘉陵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導致河南嘉陵生產經營受影響和損失的,由河南源匯及中國嘉陵須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15日內按原股權比例(51%:

49%)向原告和河南嘉陵賠償損失;河南源匯在上述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由孟州嘉隆承擔;並對其他損失承擔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上述協議簽訂後,原告實際於2012年7月6日開始行使河南嘉陵的經營管理權,並按協議約定支付河南源匯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332.4萬元和固定收益1873521.79元,向中國嘉陵支付了保證金1000萬元和固定收益700萬元。

在原、被告簽訂了上述協議時,上述被告故意隱瞞和未向原告披露河南嘉陵存在重大漏稅和資產不實的事實:

1、上述被告故意隱瞞了河南嘉陵資產不實的事實,包括存在呆滯物資損失139.29萬元和被稅務部門查處要求補繳稅款117.325萬元。經過原告與上述被告交涉,原告接受了該等被告就該不實資產提出的調減河南嘉陵淨資產的處理意見,未追究上述被告的法律責任。

2、上述被告故意隱瞞了河南嘉陵存在重大漏稅的事實。在當地稅務部門對河南嘉陵進行稅務稽查中,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按協議約定處理和承擔責任及費用,但上述被告卻未按約定及時處理、解決和承擔責任及費用,河南嘉陵在原告的積極配合下自行應稅務部門要求補繳了6096012.5元的稅款。

3、自2014年5月開始,稅務部門連續對河南嘉陵進行了長達3年的稅務稽查,稽查期為2010年—2013年度。原告於稅務稽查期間內多次要求上述被告按協議約定處理,明確漏稅事實及其金額,並承擔責任及費用,但是上述被告未按約定及時處理、解決,未明確漏稅事實及其金額,亦未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亦給河南嘉陵的生產經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損失,導致河南嘉陵連年銷量下降和虧損,目前已資不抵債。

經原告多次強烈要求,上述被告於2017年5月25日確認河南嘉陵在2010—2013年期間涉嫌漏稅金額原值4390萬元,罰金至少2200萬元,還有滯納金。

目前,河南嘉陵連年虧損,實際淨資產為負值。

綜上,原、被告簽訂上述協議時,上述被告故意隱瞞和未向原告披露河南嘉陵存在重大漏稅和資產不實的事實,誘使原告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使得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合同,上述被告均存在欺詐行為;且由於上述被告的嚴重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原告依法有權請求撤銷上述協議,並有權要求被告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承擔違約責任。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原告與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分別於2012年5月26日、2012年5月28日、2013年11月30日、2014年4月28日簽訂的《河南嘉陵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合資經營協議書》、《股權轉讓協議》、《三方協議》、《補充協議》及《河南嘉陵三輪摩托車有限公司補充協議》;2、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連帶返還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332.4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17年6月約為300萬元);3、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固定收益1873521.79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17年6月約為40萬元);4、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支付違約金500萬元;5、依法判令第三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000萬元;6、依法判令第三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固定收益700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17年6月約為150萬元);7、依法判令第一、二、三被告連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8、本案的訴訟費用由第一、二、三被告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根據公司2019年4月29日與重慶嘉陵工業有限公司、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資產交割確認書》:(1)截至交割日,根據《資產出售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所需交割的標的資產的全部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自本確認書籤署之日起均由重慶嘉陵工業有限公司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擔,中國嘉陵至交割日,視為已完成全部約定標的資產的交割義務。(2)交割日後,如任何第三方對中國嘉陵提出與標的資產有關的索賠或任何其他主張,或者任何行政主管部門因本確認書籤署之前發生的事項而對中國嘉陵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罰(包括但不限於追繳/沒收/罰款等),將由重慶嘉陵工業有限公司負責處理該等第三方請求及承擔全部處罰,並不會因此而向中國嘉陵主張任何費用和補償。綜上,公司無須就前述案件承擔任何賠償義務或責任,前述案件對公司生產經營及當期損益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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