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嫌疑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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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當從證據的形式與內容這兩個角度來看待題主所提的這一問題,並分別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如果公訴機關所使用的用以指控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本身系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偽造的,如偽造並不存在的證人證言、虛假的鑑定意見書、虛假的情況說明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既要通過申請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排除該虛假、偽造的非法證據,以推翻該證據的證據資格;也要將有關辦案機關偽造證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舉報、控告,以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2.如果公訴機關所使用的證據本身並不存在辦案機關的偽造行為,而只是由於外在原因,導致證據的內容本身存在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通過法庭質證環節,充分 揭露該證據的不真實性,並爭取法院排除該證據的證明力,不採信該證據;如證人證言所描述的事實明顯與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據不相印證或者證人作證時所陳述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

3.所謂的假證據,無論是有心造就的,還是無心之物,作為嫌疑人及辯護律師,要用自己的慧眼識別證據的虛假性,並大膽向法院爭取排除或不採信;

4.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而言,純粹的造假證據,在實踐中不多見,主要還是一些無心之過而造就的證據不客觀、不真實性問題。

總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嫌疑人在庭審中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證據,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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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要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缺一不可,因此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要對每一個證據通過控辯雙方的質證,進行審查,只有符合三性要求才可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檢察院提交法院的證據需要經過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證,法院對包括證據來源(收集)是否合法,證據是否真實、是否與證明的事實有關關聯進行審查。因此非法證據包括虛假的證據完全可以通過質證的形式排除在定案證據範疇之外。另外,對於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然,被告人或辯護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對非法收集證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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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證據取其狹義理解,就是虛假的證據、偽造的證據。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首先,如果假證據是司法工作人員偽造或者採用的,比如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故意偽造的,那麼就涉嫌刑事犯罪,罪名一般為徇私枉法罪。這個罪犯罪主體正是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之一就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所以如果公安機關偵查員或者檢察機關公訴人故意偽造證據追訴犯罪嫌疑人,那麼就涉嫌這個罪名。如果假證據是司法工作人員通過非法手段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的,那麼還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第二,如果假證據是證人提供的,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偽造的證據仍然用其去追訴犯罪嫌疑人,那麼同上,依然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只是對假證據沒有審查出來,如果不存在重大過失的話一般不涉及犯罪。提供假證據的人則涉嫌偽證罪、包庇罪、誣告陷害罪等等。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沒有審查出假證據是因為履職上有重大過失,那麼則涉嫌翫忽職守犯罪。

第三,如果被用假證據起訴,那麼一方面可以在法庭調查時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提供初步線索或證據。另一方面就是從假證據本身著手,有針對性的抗辯、舉證,並可以向公訴人所屬的檢察機關及其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控訴、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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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法院庭審查明公訴人提交證據為虛假編造的,該證據不予採納。

如果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提交假證據,並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或者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公訴人在刑事審判中提交虛假證據,多為偵查機關辦案取證造成的,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時把關不嚴,沒有發現證據虛假。例如,強姦案,被害人認為自己被強姦,提交了書面證詞,偵查、公訴機關將其證詞作為證據。庭審中,查明被害人為失足婦女,雙方因為嫖娼交易糾紛,被害人報案被強姦。被害人陳述屬於假證據,法院應當不予採納並判決被告人無罪。再例如,有的當事人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勾結,故意偽造刑事案件證據,誣陷他人犯罪。曾經有一個案件,有一個當事人和他的競爭對手發生衝突,雙方都動了手,這個當事人被他的競爭對手打了兩個耳光。為了報復競爭對手,這人找了在公安機關當法醫的朋友,法醫故意用針把此人耳膜穿孔並作出法醫鑑定。他的競爭對手被追究刑事責任,庭審時,競爭對手的律師提出了被害人事發後聽力正常的證據,並舉出了法醫和被害人在鑑定前後聯繫緊密。經檢察機關偵查,法醫鑑定報告被撤銷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只有經過質證和律師調查取證,才能發現真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兩階段,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對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作用。

公訴人,如果明知假證據,仍然向法庭提出,涉嫌徇私枉法罪。

如果假證據由其他人提供的,應當依法追究提供證據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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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方寸世界


在法庭上,公訴人、辯護人以及法官都是平等的地位,公訴人代表國家公權力機關來指控當事人有罪,辯護人為當事人辯護,罪輕或者無罪。所以如果公訴人用假的證據來起訴當事人,在法庭上一定過不了質證這一關,對於證據的真實性當事人是可以不認可的。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一般情況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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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證據,法院應予排除,不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假證據是無中生有,和非法證據一樣,應予以排除。但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要舉證證實是假證據。


二.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嫌疑人,分三種情況。

1.假證據是偵查機關或被害人提供,但公訴人沒有審查出是假證據而使用。此種情況下,是公訴人的專業水平問題,主觀上沒有使用假證據的故意,不構成犯罪。如果盡合理審查義務的,公訴人不用負任何責任;如果存在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比如撤職、調離業務崗位等。

2.假證據是偵查機關或被害人提供,公訴人已經審查出是假證據,仍然作為證據使用。此種情況下,公訴人主觀上有使用假證據的故意,屬於“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法院沒有采用假證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達不到犯罪的標準,相關單位可以啟動問責機制,給公訴人相應的紀律或行政處罰(比第1種情況嚴重)。如果造成嚴重後果、使被告人被追訴,比如法院最終根據假證據判決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公訴人就涉嫌徇私枉法罪。

3.公訴人偽造假證據使用。這就涉嫌徇私枉法的主觀故意了,如果法院沒有采用假證據,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達不到犯罪的標準,相關單位可以啟動問責機制,給公訴人相應的紀律或行政處罰、調離檢察機關(比第2種情況嚴重)。如果造成嚴重後果、使被告人被追訴,比如法院最終根據假證據判決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公訴人就涉嫌徇私枉法罪(比第2種情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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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嫌疑人,該怎麼辦"的問題?


依法辦即可!系瀆職行為。

這裡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認定為假證據,這是最關鍵的。

刑事案件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公開性和證據性。公開性是程序合法化,證據性是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唯一性。

無論當事人或辨護人、公訴人,在法庭審判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此時公訴人的責任是代表國家指控當事人有罪,要求法庭依法處刑; 而辨護人則是代表當事人進行罪輕或無罪辨護。此時的法庭形態是: 法官代表國家傾聽公訴人的有罪指控和辯護人的罪輕或無罪辯護。法官評定的標準是證據,即公訴人指控的有罪證據和辨護人提供的無罪證據。

那麼,什麼是有罪證據呢?

這就是什麼是真的有罪證據?什麼是假的有罪證據?

這是所有刑事案件評判的關鍵。

對於這個問題,國際上有統一的"七個W"證據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4條關於有罪證據的十條具體規定。這是法官把握的核心,即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什麼刑事案件,傷害了任人、傷害的程度、給當事人帶來什麼後果,和觸犯的法律、構成了何罪,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影響等等,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

這是一個天衣無縫的整體,只要證據鏈構成,有罪無疑。

只要證據鏈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的問題,此案有疑,即疑罪從無。

可以肯定,公訴人使用的有罪證據在起訴書中公開展示,而當事人或辯護人指責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人嫌疑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就必須用無罪證據直接去否定公訴人的有罪指控。

這是所有當事人、辨護人和公訴人最容易忽視的地方,是時間、地點和發生的事。


這是最基礎最本質的東西。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代表國家偵查刑事案件,是以打擊犯罪為目的,為了偵破案件會使用手段;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公訴刑事案件,是震攝罪犯,繩之以法,這些行為都是至高無尚的; 而對於當事人及辯護人,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機關時,在氣勢上一定是弱勢的。

但這種弱勢又是柔軟的,柔能克剛,就是當事人、辯護人一定不能憤怒,更不能生氣。

當罪有應得時,認罪伏法就是新生; 當無罪被冤時,把此當作樂趣,與這麼強大的對手爭鋒高下,也是一種氣魄。

國家是有規矩的,法就是基本規矩。只要當事人、辨護人針對公訴人提出的有罪證據逐一辯駁並提請法庭漏除假證據,法庭上的任何法官絕不會因此而枉法,那是不值得也不可能的。作為公訴人的人民檢察官,其基本素質和職業道德也不會為所欲為的。

因此,刑事案件的公開性和證據性,嚴格依法辦事,完全能夠防止和杜絕公訴人使用假證據起訴嫌疑人。

管見了。


商世好


其實假證據是站不腳的。只要按巜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證據調取、複製案卷材料,同時必須經過被告人丶被害人、律師丶辯護人、公訴人丶法官,一一當庭質證,查實無誤,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公訴人、法官為了辦案的效率和政績及辦領導案,利用被告人、被害人,不懂法、不懂程序,不履行辦案程序,不採納被告人、被害人、律師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也就是不根據事實進行監督、審判,就另當別論了。


無風無雨也有雷


指出證據哪些地方存在虛假,你提出疑問後他有做出說明的義務,必要時申請偵查人員出庭說明證據的來源以及獲取的渠道。如果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你可以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現在司法責任制改革將案件責任落實到個人,每一個辦案人員都不會拿著自己的前途開玩笑的,起訴僅僅是他們的一項工作而已,不會傻到把自己給搭進去的,如果覺得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一定要說出來,理性的去表達訴求


娜然


一是,用真實可靠證據,排除推翻假證。

二是,
收集可靠證據起訴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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