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他坐牢!”

近几年,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狂,许多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向受害者实施电信诈骗,使受害人尝尽苦头。受害者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或咬牙切齿,或神情沮丧,或悔不当初,但最后都会提到一句“他伤了我的心,还骗了我的钱,我要他坐牢!”

“法官,我要他坐牢!”

安安十分理解受害者对骗子的憎恶之情,但凡事有规矩,万事有准则,坐不坐牢,还是得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关于电信诈骗,我国刑法中是怎样量刑的呢?


“法官,我要他坐牢!”

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基本数额标准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9日以法发〔2016〕32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定罪。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所以对于网络电信诈骗3000元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3千元—3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元—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我要他坐牢!”

诈骗罪立案法定情节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罪从严惩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问题解答

“法官,我要他坐牢!”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属于诈骗罪吗?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的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所以说,诈骗近亲属的行为只有在取得近亲属谅解的情况下,才可不按犯罪处理,但依然构成犯罪。

诈骗的财物怎么处理呢?

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没有使用的诈骗款物由公安办案时一并追收,最后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诈骗数额未达3000元怎么办?

只要公民被诈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诈骗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仍然要查处。公安机关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诈骗行为处以5至15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违法所得退还被侵害人。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也会被认定是诈骗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9. 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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