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天價國際機票的罰與罪


新冠肺炎疫情下天價國際機票的罰與罪

據媒體報道,在3月30日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二級巡視員靳軍號介紹了國際客運航班相關情況。靳軍號介紹說,從3月29日至4月4日,我國國際航班量將減至108班,降幅85.3%,僅相當於疫情暴發前的1.2%。

而隨著回國航班數量大幅縮減,回國機票價格繼續攀升,各種微信群裡,歐美回國機票經濟艙10萬元、公務艙20萬元的價格已屢見不鮮。但是,如果查航空公司APP或者OTA平臺,卻很難發現有近期餘票,尤其是要買最近幾天直飛回國的機票,更是難上加難。

對此,東航下發通知,要求代理人必須按照公司客票的價格和使用條件執行,嚴禁加價銷售,否則將對違規代理行為進行處罰。國航則通知暫停在全球各訂座系統及境內OTA旗艦店發佈其所有國際/地區航班信息,要求旅客通過直銷渠道購票。隨後,廈航、海南航空亦發出了類似的通知。

針對該現象,基於我們為相關航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背景和經驗,就天價國際機票銷售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分享如下分析與解讀。


一、國際機票的定價規定及航空公司和銷售代理人違規處罰的規定

1.民航局印發的《國際航空運價管理規定》民航財發[1995]268號通知規定:
(1)國際航空運價制定、調整、修改、申報、審批需由民航局批准。
(2)中外航空公司及銷售代理人應嚴格遵守規定,不得擅自增加任何額外費用。
(3)民航總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對航空公司(或其辦事機構)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的下列行為,民航總局予以處罰:
(1)實施未經民航總局批准的國際航空運價;
(2)擅自修改國際航空運價;
(3)實施的國際航空運價與被批准實施的不一致;
(4)擅自提前或延期實施國際航空運價;
(5)航空公司(或其辦事機構)或其銷售代理人無理阻撓國際航空運價檢查人員行使檢查監督權;


(6)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因此,除了中國政府與特定國家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對於運價另有約定外(該等協定中,亦通常約定保護消費者免受因濫用主導地位而造成的不合理的高運價),根據上述規定,航空運價的制定和調整需要民航局嚴格的審批手續,即使在供求關係發生改變的情況下,票價的波動幅度也只能在經過批准的經濟艙和商務艙全價範圍內,不允許擅自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更不允許達到十幾萬元的天價,這也是各航司均緊急發佈相應通知的主要原因。天價票價的形成,更多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相關。

二、倒賣機票的治安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可見,倒賣機票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對該行為依法進行治安處罰。


三、倒賣機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

1.倒賣機票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及適用罪名
由於投機倒把罪罪名的取消,對倒賣機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明確規定。那麼在疫情嚴峻期間,高價倒賣機票且情節嚴重的,是否構成犯罪呢?

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1988年7月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懲處倒賣飛機票犯罪活動的通知,非法倒賣機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了上述通知,廢止原因是,刑法已取消投機倒把罪和流氓罪,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廢止的原因並非是該行為社會危害性降低,不再構成犯罪,而是因為相關內容在刑法中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應適用於投機倒把罪取消後分解的其他罪名。

其次,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在目前疫情期間,高價倒賣機票的行為,導致機票價格甚至動輒飆升至十幾萬元,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更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情緒、蔓延人心惶惶的後果,將對抗疫工作造成極大干擾。

再次,《治安處罰法》五十二條規定的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幅度,與當前出現的高價倒賣機票的高額違法獲利後果嚴重不相稱,對於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獲利誘惑,拘留和千元罰款的處罰,顯然不足以遏制倒賣行為的發生,亦不能起到打擊和遏制倒賣機票的惡劣行為的作用。

2.關於適用罪名的誤區
倒賣機票的行為,在《治安處罰法》中是與倒賣車船票等行為並列進行處罰,導致會產生在刑法中,倒賣機票和車船票適用同樣罪名的印象。


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適用《刑法》227條第二款規定,即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規定的犯罪行為,僅僅包括倒賣車票和船票,並不包括倒賣機票的行為。所以,我們認為倒賣機票的行為並不適用倒賣車船票罪,如情節嚴重,應適用非法經營罪。

在世界範圍暴發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下,航空航線是連接中國與世界的重要通道,對於很多由於各種原因滯留境外迫切需要回國的中國人,航空航班甚至是生死通道,保障國際航班的正常秩序和價格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因此,依法處罰、打擊、遏制哄抬機票價格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疫情期間的社會秩序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建議各航空公司、機票代理等相關機構和從業人員,合法合規經營,知悉和防範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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