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陽光網明日直播東莞車主11萬「天價」修車案

東莞陽光網訊(記者 鄭思琪)車主蔡某在東莞修車花了11萬,在支付了其中6萬之後,他僅憑一張5萬元的欠條就想“打發”修車行,結果被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車主賠錢,蔡某卻向二審法院上訴稱,修車行沒有按照要求修車,也沒有提供修理清單給保險公司,自己有理由不支付後續的修車款。

修車行和車主之間的修理責任究竟如何劃分?如何界定修車行已經完成汽車維修義務?3月27日上午9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東莞陽光網將對此案進行全程視頻、圖文直播,為東莞的廣大車主詳解車輛受損維修時的車主責任和義務,以引導更多車主合法維權。

直播專題:

案情簡介:

2010年8月1日晚9點,車主蔡某駕駛粵S牌小車行經京港澳高速公路2052KM+400M路段時,因前面一輛貨車側翻並沿路散落木板,導致蔡某的小車受損。此時,後面一位車主途徑此路段,再次撞上蔡某的小車導致其車輛的車頭、車身、車尾等100多處受損。經交警鑑定,蔡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他的車輛損失經價格事務所鑑定,定損價格為16萬多元。事故發生後,蔡某將受損車輛拖至鄭某在鳳崗經營的修車店進行修理,並約定11萬完成全部維修。

2010年11月23日,蔡某打算提走車輛,但被維修店老闆鄭某拒絕了,理由是剩餘的5萬元維修款還沒支付。雙方經過溝通,最終由蔡某出具一份欠條才得以提走車輛,欠條上載明蔡某僅支付了6萬元維修款,剩餘的5萬元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但蔡某並未履約,2011年1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蔡某付清剩餘的5萬元。蔡某以鄭某未按要求修車,且未向保險公司提交修理清單為由,予以拒絕。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蔡某留下5萬元的欠條並提走車輛,表示其已經默認修車行的維修沒問題。而且,蔡某在欠條中約定要修車行提供修理清單,事實上,蔡某在事故發生後已通過訴訟方式,分別從肇事貨車和小車的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總計17萬多元,已經超過他的修車成本。在這些損失彌補的前提下,蔡某沒有理由不支付剩餘的欠款。因此,一審法院判令車主蔡某向修車店老闆鄭某付清餘款以及相應利息。

蔡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此案二審於3月27日上公開開庭審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