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的
通 告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禁在林区及周边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山、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取暖、放孔明灯、抛掷未熄灭火源;
(四)非法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
(五)违规开展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六)其它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
希望广大居民积极举报非法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县公安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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