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倡导文明祭扫的通告

清明节是我国扫墓祭祖、踏青郊游的传统节日,祭祀用火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因祭祀用火引发的火灾,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潍坊市《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倡导文明祭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自觉遵守禁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景区及水源地等公共场所从事以下活动:

1.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吸烟、烤火、野炊等;

2.在农田路口、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料;

3.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4.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登记,主动上交火种,对妨碍检查、不听劝阻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在森林防火区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各镇街(园区)、森林经营单位要对森林防火区做好标注和标识,并在主要入口设立警示牌,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各镇街(园区)、市殡仪馆、市莲花山公墓要做好辖区内公墓、骨灰堂清明节有序祭扫服务管理工作,暂停组织群众集中祭扫、集体共祭、骨灰撒海、节地生态安葬仪式等集体性活动。

七、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清明节祭扫管理的规定,不集中祭拜、不现场祭拜,大力提倡鲜花祭奠、网上祭奠、家庭分散追思等现代式祭扫活动,自觉做到不在山头绿地、林区、重要交通干线及路口、不在城乡大街小巷或主要通道等公共场所烧纸钱、燃香烛、放鞭炮,将传统习俗用更健康文明的方式进行表达。

八、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争做文明之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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