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
企業復工時間與以往不同
那麼3月份企業工資該怎麼發?
近日
廈門市人社局印發
《2020年度三月份工資發放政策指引》
幫助企業和職工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規定
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促進復工復產期間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一
3月份已復工復產的企業的工資發放
對於3月份正常上班的企業,
應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資。二
3月未復工復產的企業的工資發放
(一)由於企業原因3月份整月未復工的,屬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如企業安排職工新的勞動,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協商約定的新標準執行;
企業未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我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0%(1800×60%=1080元/月)發放。
(二)由於企業原因,在3月1日以後(不含3月1日)4月1日(不含4月1日)前復工的企業,在復工之日前的工資支付按本條第一款執行,從復工之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
三
關於3月份職工無法正常上班的工資支付
企業已經復工復產,因疫情影響或者個人原因,職工無法正常上班的,從3月1日起,屬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工資支付按以下處理:
1
屬於疫情防控要求隔離的。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我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0%(1800×60%=1080元/月)發放。
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資。如勞動關係雙方協商並達成協議,因遠程辦公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效率與正常上班有差別而重新約定工資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2
受疫情影響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職工無法返崗期間,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我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0%(1800×60%=1080元/月)發放。職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並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對職工進行處理,但是可以要求職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當地交通限制通告等材料。
3
職工個人原因無法復工的,如職工以擔心傳染病為由,未按時返回復工的,企業可以協商安排其申請病假、事假等手續或安排其休年假;
職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適宜安排其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待崗協議》、《勞動關係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勞動關係中止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
企業也可引導職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依法依規處理。
四
其他事項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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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何無痕 綜合廈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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