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一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18年


  3月30日,巍山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宣判了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等28人涉恶犯罪一案。被告人分别在巍山县看守所、弥渡县看守所、南涧县看守所接受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杜某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赌博,为部分骨干成员统一安排食宿,以聚众赌博、高利放贷等作为主要经济来源,获取非法利益。


  为索要非法债务,被告人杜某等人在巍山县、大理市境内多次威胁、恐吓、殴打他人、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买卖枪支并利用团伙势力逞强斗狠,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杜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4月9日,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杜某不思悔改,继续纠集新的团伙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较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互相配合,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共同故意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被告人杜某为集团首要分子,负责组织、策划、指挥集团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某、罗某乙、杨某、贺某甲、陈某、张某甲、尹某乙为集团骨干成员,严格按照被告人杜某的指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邀约其他人员、准备作案工具,为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保障;被告人喳某某、王某、字某甲、李某乙、李某、彭某某为一般成员,在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的领导指挥下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上述集团成员之外,被告人杨某甲、高某乙、吕某、郑某、崔某某等14人受邀参与实施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巍山县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八年,王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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