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不合理 一波三折 二審法院終撤銷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劉先生系河北省A鎮B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擁有房屋及承包地,2012年,B村因XX項目需對本村的房屋及承包地進行徵收,劉先生的房屋及承包地也在此次徵收範圍內,劉先生的土地在徵收前實際耕種4.5畝,但是徵收方只同意給劉先生1.5畝的補償,其他的認為是村集體的機動地補償款不能給劉先生。因劉先生對此不滿,遂始終未簽訂補償協議。劉先生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網絡查詢到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後同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合同。接受委託後,凱諾律所指派楊小燕副主任代理此案。

  【辦案掠影】

  介入劉先生徵收案件後,楊律師率先起草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該項目的相關責任單位申請信息公開。有關部門陸續予以答覆。同時,楊律師還向B村村委會郵寄了村務公開申請,申請公開該徵地項目涉及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及補助費發放使用情況。但B村村委並未如期答覆。針對B村村委未進行答覆的行為,楊律師指導劉先生向A鎮政府郵寄了《責令依法公開村務公開申請書》,申請鎮政府責令B村村委會依法公開該項目設計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發放使用情況。但劉先生同樣未能收到任何答覆。

  面對相關部門一而再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楊律師起草訴狀,請求確認A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然而,一審法院卻認為劉先生要求鎮政府責令村委會進行公開並無實際意義為由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面對相關部門的不履職、一審法院的錯判,楊律師指導劉先生提起上訴。經過二審法院的審理,認為鎮政府具有對劉先生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的職責,雖然其提供了相關證據,但並不能證明村務會曾進行過公開,故其並未全面、充分的履行法定職責。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並責令鎮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劉先生的申請依法予以處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