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古田縣的魏阿姨說她早期的時候,和丈夫一起買了一片山林。這幾年為了辦理山場林權證,多次向古田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卻一直辦不下來。寧德市自然資源局兩次行政複議,也均支持她有林權發放的權屬依據,那為什麼古田縣自然資源局仍給不辦理呢?
二十年前花三十多萬買山
1997年,魏阿姨一家花了三十多萬
承包下了菸廠崗山場的林木砍伐,
但還沒等魏阿姨一家開始盈利,
事情卻出現了變化。
魏阿姨:
2006年村裡村幹部換屆,不認以前賣的山。
新官不認舊賬,一氣之下,
魏阿姨將長坑村村民委員會告上了法院,
2007年3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魏阿姨之前與村委會簽訂的
《菸廠崗山場林木承包砍伐合同》有效。
魏阿姨:一審二審,終審判決,我的合同合法有效,我就要求做林權證。
記者:之前為什麼沒有做呢?
魏阿姨:因為當時山還沒有變成商品林,到了2002年,林業局說你買的山要做到個人戶頭。
以權屬爭議為由不予辦理
但隨後被行政複議撤銷
因為這個事情,
魏阿姨將辦理林權證提上了日程。
但計劃趕不上變化,因為丈夫去世,
辦理林權證一事耽擱了幾年。
2017年3月左右,魏女士向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林權登記,
但是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受理後,
卻給出了《不予登記告知書》,
其中理由是魏阿姨申請的林地
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
魏女士看到《不予登記告知書》
最後寫著“若對本決定內容不服,
可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於是2018年1月她就向
寧德市國土資源局提出了行政複議。
寧德市國土資源局【2018】138號文件裡寫明,古田縣國土資源局在收到其他村民舉報後,未進行必要的調查,在古田縣林業局未書面回覆是否存在糾紛以及處理結果的情況下,於11月16號作出《不予登記告知書》,此做法是認定事情不清,程序違法。
於是寧德市國土資源局
決定撤銷這份《不予登記告知》,
並責令在30日內古田縣國土資源局
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原以為寧德市國土資源局
在決定撤銷第一份《不予登記告知》書,
古田縣國土資源局會很快幫忙她辦理下林權證,
但沒想到,從這一份撤銷告知書開始,
魏阿姨走上了漫長且重複的申請之路。
第二次不予登記
仍被行政複議撤銷
原來在第一次行政複議後,
魏阿姨又收到了一份
古田縣國土資源局的《不予登記告知書》
原因是古田縣國土資源局
認為魏阿姨“欠林權登記要件”,
並要求魏阿姨提供土地承包合同,
但魏阿姨卻提供不出。
魏阿姨:
1997年當時沒有土地法,到了2002年國家才公佈,2003年執行 ,我1997年哪裡來的土地承包合同,又重新行政複議。
複議結果很快下來,
寧德市國土資源局【2018】349號文件裡,
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認為古田縣國土資源局的
《不予登記告知書》在認定事實
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錯誤。
並決定撤銷這份《不予登記告知書》,
還責令30個工作日依法為魏阿姨
辦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登記。
魏阿姨:
行政複議說責令30個工作人員,要求國土局幫我辦理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登記 ,(我想)這次應該沒問題了,結果,古田縣國土資源局又說,有人告,你不能辦。
第三次以權屬爭議為由不予登記
令魏阿姨感到心累的是
在寧德市法院支持魏阿姨合同有效,
兩次行政複議也支持魏阿姨
有林權發放的權屬依據情況下,
自己依然收到了古田縣國土資源局的
第三份《不予登記告知書》。
理由仍然是“山場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
心有不屈的魏阿姨為了
阻止這兩年的循環辦理,
將古田縣國土資源局告上了法院。
魏阿姨:
古田法院判下來,撤銷古田國土資源局不予登記的決定,要求古田資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很快,古田縣法院判決
撤銷古田縣自然資源局的
第三份《不予登記告知書》,
但沒想到的是,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不服,
又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判決結果還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了辦理林權證,
魏阿姨走的路可真是一波三折。
在拿到終審判決後,魏阿姨很欣慰,
可是當她拿著這一疊證據
去找古田縣自然資源局時,
卻又得到了一個讓她意外的結果。
魏阿姨: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說那你原件拿進來,重新受理,我之前已經受理完,程序都走完了,你又要再走一遍這個程序。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
給了魏阿姨一份告知書,
讓魏阿姨重新遞交材料做登記
這讓魏阿姨覺得,
到頭來,這兩三年的上訪
以及上訴仍是在原地踏步。
我們注意到,
前三次古田縣自然資源局
給出的不予登記告知書,
有兩次都是因為權屬存在爭議,
而其中的原因是因為有村民提出異議,
那麼對於這部分異議,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是否有調查清楚呢?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我們做出的行政決定,肯定是有調查。
記者:那為什麼一再被部門否定,是不是調查不夠仔細或別人誤導?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
你們認為我們不夠認真或者有瑕疵,可以提起效能部門處分。
關於古田縣自然資源局的這番說法,
記者從寧德市自然資源局瞭解到,
就算真的存在爭議,
也不應該直接發出不予登記告知書。
寧德市自然資源局:
我們不動產登記條例裡有要求,該走的程序要走,公告是一定要公告的,但是公告期間有爭議,可以受理,但也不是都受理的,不能隨便什麼人都來說不能辦,有遇到權屬爭議,你要讓他們再繼續走下去。
判決結果為:
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
並且上級部門也指出了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此前存在程序違法,
那麼目前魏阿姨能拿到林權證了嗎?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認為,
法院既然判決古田縣自然資源局
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重點在“重新”二字,
就是要讓魏阿姨重新辦理一次。
那麼重新辦理又會遇到什麼難題呢?
記者也陪同魏阿姨前往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遞交了材料。
記者:那我們遞交,你還有那幾道程序要走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函給林業局,看結果是什麼樣。
記者:你覺得最快可以多久。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關鍵看林業局的函,當時剛好體制改革,所以要到國土局。
而魏阿姨手上早就拿到了
2015年寧德市林業局的信訪答覆意見,
其中就提到了給魏阿姨
申請林權發證的權屬依據
而如今,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又要求要向林業局核實。
對此,記者諮詢了寧德市自然資源局
記者:直接按照之前的公示走下去可以嗎?
寧德市自然資源局:那估計不行,這應該算是中斷了,重新再來。
古田縣資源局:
不會再以權屬爭議拒絕登記
也就是說,目前魏阿姨
確實需要重新申請林權登記了,
但魏阿姨擔心,
如果這次再重新申請,
要是又出現異議該怎麼辦呢?
古田縣自然資源局:
法院目前這樣判決,那我只能走這個程序。
記者注意到,
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中,
對於古田縣自然資源局兩次都以
“權屬爭議”做出不予登記的行為進行了認定,
是屬於針對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
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
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古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我們再以這個理由做的話,可能到時候我們會挨處分。
兩次行政複議,兩次上訴,
終於得到了古田縣自然資源局的準話,
魏阿姨心情是五味雜陳,
現在魏阿姨就希望,
這個林權證能夠順利辦下來。
魏阿姨:
這十幾年來,一直為這個事情糾結在那裡,我現在將近七十歲了,迫切的希望政府部門能夠主持公道,依法辦事,幫我辦下來。
行政機關對待每一項登記申請,
認真謹慎是好事,
但同樣地,在面對一些爭議事項時,
行政機關更應該
經過細緻調查,多方求證,
切不可隨意做出行政決定,
連累老百姓奔波。
關於魏阿姨的林權證辦理事宜,
幫幫團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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