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

安全員的職責是監督安全生產

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可能完全顛覆了不少人的觀念,“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兩種觀點再次發碰撞。

為此,筆者不得不再次思考這個問題,好好理一理思路,回答網友們為什麼“安全員不少是管安全的”這個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能片面理解這句話,所以再次重申這句話的完整說法是: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有人說,那不還是一回事,安全生產監管就是管安全。是的,好像是一回事,實際上有很大的區別。正是存在管安全和監督安全上的模糊概念,使得安全生產管理中長期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安全員是管安全的,把安全員重要職責是監督安全生產給模糊了甚至給忘卻了或被剝奪了。

如果有人說,安全生產監管就是管安全,那麼把這句話按在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頭上,把他們說成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而不是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可不可以?他們肯定是不會接受的。

有人說,企業安全員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一樣。這句話沒錯,企業安全員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確實不一樣,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是代表政府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而企業安全員是代表企業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但是除此以外其工作內容幾乎沒有什麼大的差別。所以說,企業安全員實際上就是一名企業委派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更嚴格意義上來講企業安全員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了相應職責的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下面,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角度來論證“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這句話的正確性。


首先,我們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是怎麼說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指出:必須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是和長期以來安全生產管理原則是一脈相承的,作為企業來講“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負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誰就應當是管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很顯然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生產活動實際控制人、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各個生產管理活動環節的負責任人、責任人,包括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和各個生產班組長等都是相關安全生產實際管理者,他們應當在管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管安全。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安全員管生產嗎?安全員不管生產。

因為安全員不管生產,所以安全員不存在負責生產活動中安全管理的實際責任或主要責任,而是監督責任,安全員理應是一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者。

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或管理規範來講,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不應由安全員承擔,而是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生產活動實際控制人、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企業各個生產管理活動環節的負責任人、責任人,包括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和各個生產班組長等人員來承擔。我們不能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責任“偷樑換柱”地變為“管生產不管安全”,演變成安全由安全員來管理,真正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安全生產管理實施者卻沒有了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什麼叫監督管理者?監督管理者一定是第三方責任人,即在安全管理領導者、實施者之外的一名監督者。安全生產管理的領導者(主要責任人)、實施者和監督者共同構建安全生產管理穩定的“三角形”框架,三角形穩定性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再次被證明和應用,否則安全生產管理框架將是失衡的。


既然是監督者,安全員與具體的領導者和實施者是有區別,他不負責具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事務和安全操作,而是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事務和安全操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大特徵是“有權”二字,即可以對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實施者違規行為有處罰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其中包括能夠制止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們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如果失去了對安全生產管理領導者和實施者違規行為有處罰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權,那就真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安全員,成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代別人背黑鍋、什麼都做的打雜的“安全員”。

關於安全員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者過去沒有說清楚,所以至今被人們錯誤地認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

安全員實際就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者,我們以《安全生產法》為證。過去,《安全生產法》確實沒有對安全員的職責做出明確的規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專門新增加了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具體要求,這一具體要求應當成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定職責,必須遵守,也不能擅自隨意改變將他人的職責強加到安全員的身上。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新增加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規定(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是: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計七項法定職責。七項職責中有三項是“組織或參與”、兩項是“督促落實”,可以看出加起來共五項,這五項職責原則上來講不是由安全員單獨來承擔的職責,而“檢查……及時排查……提出……意見”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職責也有很大的區別,一個是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另一個是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一個是“及時排查”隱患、提出意見、另一個是“及時消除”隱患,六項職責外的最重要一項職責是“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這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區分於其他安全生產責任人的重要標誌性職責。

關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三項“組織或參與”職責和“督促落實”二項職責確實與其他相關人員有關,而且相關人員可能承擔更大的責任。

如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也就是說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關的“組織或參與”三項職責本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是參與或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佈置或委託下幫助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工作而已,最後的責任落實還是企業主要負責人。

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項“督促落實”職責也是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的“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關,其職責的要點是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落實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所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組織或參與”、“督促落實”等六項職責外,最為重要的是能夠履行“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這一權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稱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安全員,也是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現實安全生產管理中,從一些政府部門到企業都在有意或無意地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要求,而是拍腦袋或很任性地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或他人承擔的責任、那些不屬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強加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身上,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挑起本不應該由他們挑起的重擔。

更可悲的是我們現在不少安全員不肯背黑鍋,或根本不知道是在背黑鍋,只要上面說的都是對的,所以也自認為“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根本沒有認識到或意識到也不敢理直氣壯地說“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是一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不出事不要緊,他們可以就這樣昏昏沉沉地幹下去,一旦出了事故他們就知道背黑鍋是怎麼回事了......。

一句“安全員就是管安全的”話害了多少安全員,也給安全生產管理帶來了更多的混亂,嚴重表現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不起來、安全生產責任不能落實下去,該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人不履行職責,出了事故兩眼只盯安全員,忽視本應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讓真正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人逃脫責任,最後讓安全員背黑鍋,這就是當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一個非常嚴重的誤區。

所以,必須理直氣壯地說: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安全員職責應是監督安全生產管理!

直言: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


直言: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


直言:安全員不是管安全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