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鵬案,一審宣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4月3日,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懲治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的3起典型案例。其中,郭某鵬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列:4月3日,經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郭某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郭某鵬案,一審宣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兩名承辦檢察官在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醫院通過視頻訊問被告人郭某鵬。(圖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

該案中,郭某鵬從鄭州坐火車至北京,於3月1日乘飛機出境,在阿聯酋阿布扎比中轉,先後到意大利米蘭、法國巴黎等地,3月7日回國,從北京坐火車返回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於3月6日發佈疫情防控通告,規定境外入鄭人員嚴格落實“隔離觀察”和“如實申報”措施。

然而,郭某鵬不僅沒有遵守規定,還於3月8日、9日坐地鐵到單位上班並在單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鐵回家。

3月9日下班後,郭某鵬出現發熱、咽痛等症狀,自行到大藥房買藥服用。當晚,其母親郭某玲熬製了羅漢果和甘草給郭某鵬喝。

3月10日,鄭州市公安局大學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郭某鵬近期存在出入境情況,打電話給郭某鵬核實,郭未接電話。後撥打其母親郭某玲電話,郭某玲否認郭某鵬去過國外。而後又撥打郭某玲電話要求郭某鵬下樓。在公安民警明確告知大數據顯示其去過國外後,郭某鵬承認有過出境史。

在調查、核實其出入境軌跡後,郭某鵬被送至集中隔離點進行觀察,隨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後經排查,與郭某鵬密切接觸的40餘名人員均已被隔離觀察。

鄭州警方對郭某鵬、郭某玲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3月27日,郭某鵬被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3月30日,警方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4月3日,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郭某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郭某鵬表示認罪認罰。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