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半旗志哀”到底是怎么回事?《国旗法》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本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件”,虽不属于法定“必须”降半旗志哀的事件,但是,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降半旗志哀。

“降半旗志哀”到底是怎么回事?《国旗法》是这么规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