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拆遷徵地,阻工維權要合法。

原審觀點:李某為達到個人目的,在湖南省新化縣城東防洪堤工程的施工要道和施工現場採取堵推土機、挖機、裝土貨車以及拔油門插銷等方式阻止施工,造成施工人員不能施工、施工機械被閒置的重大經濟損失,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客觀要件。

犯罪嫌疑人先後上訴、申訴,向最高院提出申訴。具體理由是:1.原判認定主要事實不清甚至錯誤,主要證據相互矛盾,定性錯誤。(1)原判認定申訴人阻工的地點錯誤;(2)原判沒有審查《徵地協議書》的合法性及新化縣人民政府徵地程序的合法性問題,2007年7月14日達成的《徵地協議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3)申訴人阻工給施工單位新康公司造成的損失沒有查清。2.再審裁定以補充的證據認定事實,說明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形,駁回申訴的理由自相矛盾。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根據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破壞生產經營判處你有期徒刑三年,並無不當。

對於申訴理由,法院予以評述:

1.阻工地點有證據、證人證言、公安和檢察機關訊問筆錄。

2.李某阻工工程項目用地系柘溪水庫的水淹區土地,本屬國家所有,政府考慮到其水位下降田土未淹時農民仍在耕種上述土地的實際情況,又給予了所在地村、組及村民一定的補償。因該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本已屬國家所有,因社會公共利益可以徵用。

3.對於提出阻工給施工單位新康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沒有查清的意見。經查,李某阻工給施工單位新康公司造成的損失,有新化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鑑定結論予以證明,結論真實、可信。

申訴被予以駁回。在拆遷用地施工過程中,極易出現這種情況,在維權時,一定要注意運用合法的方法進行,不要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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