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報警勞動合同被盜,員工告公司要二倍工資,法院怎麼判?

來源|勞動法庫

公司報警勞動合同被盜,員工告公司要二倍工資,法院怎麼判?

案 例 簡 介

王超於2017年3月20日入職廣東某公司。

2017年9月6日,公司稱其因辦公室內的11份勞動合同及合同簽收表被盜,向公安機關報案,有報警回執。

2017年9月7日,王超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仲裁委於2017年10月18日作出裁決,裁決公司支付王超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一 審 法 院

一審法院: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被盜的11份勞動合同中包括公司與王超簽訂的勞動合同,故應支付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經調查核實,2017年9月6日,公司稱其因辦公室內的11份勞動合同及合同簽收表被盜,向公安機關報案,有報警回執。

但公安機關對該案並未立案偵查。王超認為公司被盜事件發生在勞動爭議發生後,且並不能證明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

庭審中,公司確認無法舉證證明其被盜的11份勞動合同中包括公司與王超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

公司報警勞動合同被盜,員工告公司要二倍工資,法院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公司是否與王超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一、公司報警稱其放置在辦公室內的勞動合同等材料被盜,也確認其無法舉證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含與王超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公司舉證其在王超入職前後,與已離職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收表及勞動合同被盜的在職員工補籤的合同及簽收表,證明其有積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其在勞動合同丟失後通知王超補籤勞動合同並實際與王超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其提供的電腦界面截圖及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亦無法證明雙方爭議的事實,公司舉證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證明其與王超已補籤勞動合同的事實。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公司與王超之間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應向王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庭審中,公司與王超並未對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依法採納仲裁裁決確認的數額。

綜上,一審判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需向王超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 審 法 院

二審法院:報警回執只能證明存在勞動合同被盜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括與王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於二審爭議的事實,二審認定如下:

一審訴訟期間,公司提交了電腦文本證明已與王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王超不予認可。

公司除提交報警回執證明勞動合同被盜外,還提交簽訂勞動合同通知,在王超入職前後與其他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部分勞動合同丟失後補籤的勞動合同,證明公司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慣例,王超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公司提交的報警回執只能證明存在勞動合同被盜的事實,而不能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括與王超簽訂的勞動合同。

公司提交的簽訂勞動合同通知無證據證明已向王超送達,不能認定其真實性。公司與其他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不能當然證明已與王超簽訂了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提交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其主張已與王超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公司報警勞動合同被盜,員工告公司要二倍工資,法院怎麼判?

本院認為: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王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請求是否成立。

公司提交的報警回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王超2017年4月20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 請 再 審

申請再審:公司冤枉啊!公司高度懷疑王超有作案動機,借公司失去勞動合同之機實施詐騙

公司申請再審稱,公司11份勞動合同及簽收表2017年9月6日被盜,當時已報警立案,後發生王超、王小彬等四人集體辭職,隨後王超、王小彬等相繼提起仲裁,公司高度懷疑王超、王海小彬等四人有作案動機,借公司失去勞動合同之機實施詐騙。

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為員工參加社保,在主觀、客觀上都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公司除了不能提交被盜走的王超的勞動合同原件,但出示的勞動合同文本電子版、合同簽訂電子記錄表、與公司其他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被盜後補籤的勞動合同等都可以顯示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事實,與本案存在關聯,公司不應支付王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綜上,公司請求依法予以再審。

高 院 再 審

高院再審: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與王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再審審查期間,公司提交公安機關2017年9月6日出具的《受案回執》複印件作為新證據,擬證明公司勞動合同被盜,公安機關已立案的事實。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系列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公司的再審申請,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公司應否向王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公司主張與王超、王海彬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就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公司提交的報警回執雖可以證明2017年9月6日發生了勞動合同被盜的事件,但不能證明被盜的勞動合同中包括與王超簽訂的勞動合同;提交的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無證據證明已向王超送達,王超均不予確認;提交的勞動合同文本電子版沒有王超的簽名,王超又不予確認;提交的與公司其他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與王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據此,一、二審認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與王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公司報警勞動合同被盜,員工告公司要二倍工資,法院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二審認定公司應當支付王超2017年4月20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主張不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於公司再審審查期間提交的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且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的足以引起再審事由的新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9)粵民申5858、5859號(當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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