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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執甲,時代英雄。你們聞令而動,逆行千里,毅然赴險。你們永遠是我們心中的英雄。
今天,全國和駐外使領館將為你們下半旗誌哀。
截至目前,天安門廣場的國旗下半旗50次以上,其中30餘次係為中國國家領導人下半旗,17次為外國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為南聯盟使館被炸事件遇難記者,另外3次則是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全國哀悼日。
關於下半旗,我們需要知道哪些知識?
1
武漢全城下半旗
緬懷因抗疫犧牲的烈士和逝世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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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00
公祭儀式在漢口江灘一元路廣場舉行
武漢市區主幹道和支幹道的紅綠燈
管控調整為紅燈
路面所有車輛停止行駛3分鐘
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
響徹武漢上空
行人駐足默哀3分鐘
這一刻,
時間靜止,悲傷凝固
......
2
為誰下半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因此,《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由於領導幹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並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榮的領導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而有此待遇的。
1990年《國旗法》通過之前,國旗在何種情況下下半旗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1990年之後,為國家領導人下半旗誌哀的標準,事實上進一步明朗化。
2
“誌哀”還是“致哀”?
從文字意義上看,“致”是送達的含義,“致哀”就是用語言向別人傳達自己對某人某事的哀意,傳達的對象是確定的。而“志”是銘記、銘刻的含義,“誌哀”就是以某種方式或活動來哀悼,哀悼對象不確定,比“致哀”要嚴重,比如:下半旗誌哀。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致哀”是專指個別的某一次的哀悼行為,“誌哀”則是集體的大型的表示哀悼的方式。
3
下半旗的源起
下半旗為當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種誌哀方式。當某個國家的重要領導人物逝世後,以下半旗表示哀悼。這種做法最早見於1612年。一天,英國船“哈茲·伊斯”號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時,船長不幸逝世。船員們為了表示對已故船長的敬意,將桅杆旗幟下降到離旗杆的頂端有一段距離的地方。當船隻駛進泰晤士河時,人們見它的桅杆上下著半旗,不知何意。一打聽,原來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長。到17世紀下半葉,這種誌哀方式流傳到大陸上,遂為各國所採用。從中不難看出,下半旗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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