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口罩事件究竟是國貨質量問題 還是 國際貿易採購不合規?


荷蘭口罩事件究竟是國貨質量問題 還是 國際貿易採購不合規?


現為君澤君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國際貿易,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投資及國際仲裁。 在跨境投融資及技術轉讓方面,袁培皓律師為客戶提供跨境投資、併購、外商投資、合規和技術引進的諮詢及交易架構設計服務。袁律師不僅為多個跨國公司的在華投資及業務活動提供法律服務,近年來還代表了多家大型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的境外投資項目,並在這些項目發揮了重要作用。袁律師在裝備製造、礦產能源、地產物業、清潔能源、醫藥、金融服務和基礎設施等行業均有豐富的經驗。


3月28日,荷蘭醫療和運動部長Van Rijn決定召回第一批由中國製造商莆田金利萊斯服裝有限公司生產的60萬隻KN95口罩,這些口罩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19日,有中國KN95質量證書。


中國企業是否被冤枉?


連日來,中國外交部和商務部連續發聲,稱這批口罩在出口前已經事先說明過不是醫用級別防護口罩,而只是KN95標準,不適宜重症病房醫護人員使用,出口的報關手續也是按照“

非醫用口罩”名義履行。


換句話說,荷蘭有關機構非要用醫用防護的標準去檢測KN95的口罩,當然只能得出口罩質量不合格的結論。


N95、KN95、FFP2、FFP3、KF94是代指的口罩防護能力級別的編碼,其中的N是美國標準,KN是中國標準,FFP是歐盟標準,KF是韓國標準。字母后面的數字指的是防護能力,具體的說95就是可以過濾掉空氣中95%的顆粒物,94就是可以過濾掉空氣中94%的顆粒物。而歐盟的FFP2和FFP3中的2和3則分別可以基本對應95%和99%。


但是這個分類基本上是針對普通的日常防護型口罩需要進行的分類,對於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外科口罩,各國另有一套更加詳細和嚴格的執行標準。


比如,中國的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YY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及 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歐洲的EN 14683-2019《Medical face masks -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醫用口罩 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美國的ASTM F2100-2019《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Performance of Materials Used in Medical Face Masks》(醫用口罩材料的性能的標準規範)標準。這些標準很專業,很細緻,核心的要求就是對面部的貼合度以及有效過濾顆粒物的標準都比民用口罩有一個更高的標準。而這恰好就是荷蘭政府認為這批中國口罩存在的兩大質量問題。


換句話說,如果荷蘭採購方來中國下單了一批非醫用口罩,拿回國卻要給醫護人員使用,荷蘭的醫療檢驗機關按照醫用防護標準核驗,這批KN95口罩當然不可能符合他們的醫用防護標準。


這個時候,媒體會放大中國產品的質量不達標這一點,而忽略報道是否荷方的採購要求和實際醫護需求匹配。同時,長期以來西方部分媒體慣於通過質疑“中國製造”來刺激輿情,也讓這次事件在這一敏感時期,在國際社會輿論中發酵。


荷蘭採購是否遵循國際貿易合規標準?


在一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法如此通行的全球法治時代,我們關注的焦點不應當僅僅是中國製造,更應當關注荷蘭的採購流程是否遵循國際貿易合規標準


  1. 採購人員下單時是否明確供貨標準?如果荷蘭採購方以為歐盟的FFP2標準和中國的KN95都基本對應過濾95%的顆粒物就屬於同一標準,而忽略了醫用標準,那麼這是否反映出荷蘭行政體系中,不同政府部門之間不能有效對需求進行溝通?
  2. 發貨前是否要求中國企業發送樣本?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質量保證條款就是樣本對比條款,一來可以讓買賣雙方進一步明確產品標準,縮小理解誤差。另一方面,一旦發生質量爭議,可以很簡單的對比樣品和最終產品,主張違約責任。根據目前的公開信息,似乎荷蘭並沒這麼做。
  3. 除訂單外,買賣雙方應簽署完整的框架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產品的質量標準,這是檢驗的前提。現在並沒有披露荷方與中方的具體採購合同。但如果合同約定了明確的質量標準,荷方只需要出示這個質量標準就可以追究中方責任,而無需大玩媒體輿論戰。
  4. 是否事先在合同中就收貨時的質量檢驗以及出現爭議時的質量檢驗作出明確約定,包括但不限於檢驗機構、檢驗期間、檢驗標準、檢驗地點、檢驗流程、檢驗方法、檢驗費用負擔等?如果有這些條款,荷蘭人可以很簡單的通過“國際仲裁”或者“跨境訴訟”甚至“國際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而不是無端指責中國製造產品的質量問題。
  5. 如果擔心荷蘭法院的判決不能在中國得到承認與執行,那就應當在採購協議中約定仲裁條款,包括荷蘭在內的很多歐洲國家基於歷史的原因都有馳名全球的國際仲裁機構,作為採購方的荷蘭其實在採購協議中有更大的主動權,完全可以指定一家荷蘭本國的商事仲裁機構作為爭議的管轄機構。而荷蘭的商事仲裁裁決可以通過1958年的《紐約公約》在包括中國與荷蘭在內的全球主要經濟體內跨境承認和執行。


世界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17 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格老秀斯就是誕生於荷蘭,併為荷蘭成為現代國際法的中心起到了奠基人的作用。聯合國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也設立在荷蘭。在這起簡單的國際口罩貿易爭議中,除了在媒體上指責,荷方似乎也沒有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這有悖於人們對於荷蘭國際法中心的形象。


在這一特殊時期,各國更應貫徹運用法治解決全球經貿糾紛的現代國際法發展宗旨,醫療物資的國際銷售更需要醫療、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把關,避免誤解或重大違約。希望這一事件不會影響中荷兩國長期以來親密的貿易關係,兩國在疫情面前能夠繼續互助信任,互利共贏,共同合作。


袁培皓

2020年4月3日

蓮花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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