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號房”事件:在中國,“性剝削”會受到什麼處罰?


“N號房”事件:在中國,“性剝削”會受到什麼處罰?

一、始末

2018年開始,嫌犯冒充警察威逼利誘受害者們拍攝裸照再用這些照片威脅受害者,對受害者實施性犯罪,還將犯罪過程拍攝下來發布到了會員收費制的聊天群。截至2020年3月22日,韓國警方已對涉案的共犯13人進行立案,並拘捕了為首的“博士”趙某。3月23日,趙博士身份公開,此人名叫趙主彬(音)。同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查“N號房”事件,要求警方調查聊天群所有會員。3月25日,犯罪嫌疑人趙主彬被移送檢方。截至2020年3月22日,韓國警方所掌握線索的被害女性多達74人,其中16人為未成年人,最小年齡受害者為年僅11歲的某小學生。而曾經加入過房間共享非法傳播物的用戶則多達26萬人。

與此同時,中國媒體調查發現國內有多家色情網站長期散佈兒童色情內容。3月28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稱,相關網站均為境外網站,目前已不能訪問。對可追查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具體線索,正協調取證追蹤,如涉及境內的網站和人員,將依法嚴懲嚴辦。

二、什麼是“性剝削”?

中山大學教授、女權研究專家艾曉明老師認為,公開的賣淫嫖娼、性奴役或強姦等都屬於性剝削的形式,而婦女為了在某一個行業裡贏得某一個工作機會便不得不放棄自己的性自主來順從這個行業裡擁有權力或資源的人,也屬於性剝削的形式。

在韓國“N號房”性剝削事件中,“性剝削”表現為:犯罪團伙通過在社交媒體網絡發佈“兼職”詐騙鏈接,來獲取女性的個人信息或私人照片,然後以此威脅、勒索包括16名未成年人在內的70多名婦女製作色情視頻。嫌疑人通過將視頻賣給潛在的客戶獲利,交易貨幣一般為加密貨幣。

“剝削”,字面意思指的是壓榨和侵奪,而“性剝削”屬於剝削的一種,其所剝削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權”。“性剝削者”通過壓榨和侵奪女性的性自主權,將女性的性權利轉化成包括金錢、物質、地位、聲譽或者是生理、心理上的快感在內的各方面的利益。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性剝削”,指的是處於優勢地位的人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剝奪女性的性自主權並以此獲利的行為。

三、“性剝削”在我國會受到什麼處罰?

在任何一個文明社會,都不允許一部分人非法剝奪另一部分人的權利來獲取利益,即使被剝奪的權利是多麼的隱私和難以啟齒。“性權利”並非專屬於女性,它是包括男性在內的所有人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剝奪他人的“性權利”,在任何法治國家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在這裡,我們從不同角色進行分析:“性剝削”在我國會受到什麼處罰?

“雞頭”

我們這裡將“雞頭”列入“性剝削者”的範圍,並非認為所有的組織賣淫者都是“性剝削者”。如本文的觀點,“性剝削者”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剝奪女性的性自主權並以此獲利的人,因此,一般的組織賣淫者並非“性剝削者”(組織幼女賣淫除外),畢竟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女性為謀生而自願賣淫的現象,她們的性自主權並未受到剝奪。

屬於“性剝削者”的“雞頭”,主要指的是利用優勢地位強迫、脅迫女性賣淫的人,以及組織、引誘幼女賣淫的人,這裡涉嫌的罪名分別為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和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是強迫女性出賣性自主權的行為,其針對的固然是“性剝削者”,但為什麼組織賣淫罪(幼女)、引誘幼女賣淫罪也針對“性剝削者”呢?那是因為幼女年紀尚小,在法律上是視為無性自主權的(即無法自由處分性權利),就像與14週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如何都構成強姦罪一樣,只要是組織、引誘了幼女進行賣淫,都屬於侵犯幼女的性自主權而獲利,是性剝削。

“性侵者”

性侵者無疑是“性剝削者”中佔比最大的一群人。如“N號房”事件中,嫌犯主要就是利用個人隱私進行威脅,而對受害者實施性犯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就構成強姦罪,而利用以上手段,對女性實施強姦之外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婦女性自主權的行為,就屬於強制猥褻罪。在“N號房”事件中,部分被害人還是未成年人甚至幼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還應當從重處罰。

另外,雖然在我國性侵男性不能認定為強姦罪,但可以構成強制猥褻罪,在此類事件中,男性的性自主權同樣得到保護。

“網絡背後的惡人”

在韓國“N號房”事件中,另外一種“性剝削”的表現方式就是:威脅、勒索女性自行製作色情視頻,並因此獲利。性侵,一般表現為面對面的侵犯,而這裡的方式與一般的性侵不同。嫌犯通過暴力或者威脅,在網絡的背後遙控指揮女性自行製作色情視頻,這種行為實際上也屬於強制猥褻:強迫女性自行實施猥褻行為,並將過程拍攝下來交給嫌犯,就是一種侵害婦女性決定權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趙博士”

“趙博士”,是韓國“N號房”事件中會員收費制聊天群的組織者。我們這裡所說的“趙博士”,指的是將“性剝削”照片和視頻上傳和傳播的人。“性剝削”照片和視頻,毫無疑問屬於淫穢物品,那麼在我國,將相關照片和視頻在網絡進行上傳和傳播,就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在我國刑法上,傳播及通過傳播牟利都屬於犯罪,而通過傳播牟利的行為處罰更重,原因在於:在利益的驅使下,傳播淫穢物品行為將引發更多的性侵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為牟利的傳播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另外,“趙博士”們在網絡上對性侵及性行為進行直播,還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

“看客”

看客同樣可以成為“性剝削者”,因為他們也不乾淨。

原則上,觀看淫穢物品,不管淫穢物品內容多麼不道德、多麼違反人倫,都是個人私德問題,私下觀看和消化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是違法犯罪行為。但是,一旦為了飽觀看之慾,幫助、參與到淫穢視頻的製造過程中去,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在韓國“N號房”事件中,據報道有26萬會員參與進去,會員為獲得更豐富更新奇的視頻,在網絡上為組織者上交會費、提供資金,或者搖旗吶喊、出謀劃策,都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為,與組織者、製作者構成共同犯罪,同樣也涉嫌強姦罪、強制猥褻罪等犯罪。


性,是人的本能,但本能在文明社會中應該受到剋制,否則就成為了危害社會的獸性。作為成年人,追求性無可厚非,但同時也應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為滿足個人私利,肆意侵犯他人的性自由甚至人身安全,行“性剝削”之實,為文明社會所不容,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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