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鬧法庭?勸你不要這樣做

博法律師說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基本案情

3月31日,日喀則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兩名訴訟參與人無視審判長指揮,隨意打斷對方當事人發言,且態度蠻橫,語言粗鄙,經審判長訓誡後依然無視法庭紀律,無視法庭規則,我行我素,嚴重擾亂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

攪鬧法庭?勸你不要這樣做

法院處理

為依法維護法律權威、法庭威嚴,合議庭當即休庭,依照法定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5條第一款、第116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決定書》,對二人各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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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處理

法庭秩序的維護體現了法庭的權威與法律的神聖,保障著審判活動的正常運行。審判中違反法庭規則的事情時有發生,有因為當事人或旁聽人員不清楚法庭的庭審規則而無意中違反該規則,也有人故意擾亂審判秩序,置法庭規則於不顧,嚴重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處理,法官應當認真對待,處理時要掌握好尺度,不能不處理,也不能處理過度,激化矛盾。法庭規則運用不好,反而會影響審判。根據審判經驗,我們將違反法庭規則的情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輕微違反規則的情況,如未經法庭允許的錄音、錄像,庭審中未經允許在法庭內走動,出現這類情況,法官應當予以提示和制止,甚至可以口頭警告、批評訓誡;

第二類是一般性違反規則的情況,如打斷審判程序發言提問,當事人在法庭勸阻後仍然發表侮辱性語言,喧譁吵鬧干擾庭審,對於這類情況,法官應當及時中斷審判,加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法庭,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罰款、拘留;

第三類是嚴重違反規則的情況,如出現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對此,法官必須嚴肅處理,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可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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