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你可以合法佔有債務人這些財產


欠錢不還,你可以合法佔有債務人這些財產


債權人針對欠錢不還的債務人如果存在質押權或留置權可以合法佔有債務人下列財產。質押擔保和留置擔保均屬於物保的分類,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而設立的制度,那什麼是質押?質押如何成立?什麼是留置?留置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質押,我國《擔保法》第63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規定確定了質押的概念,以及質押成立的條件。首先,質押的標的物必須為動產,什麼是動產?通俗的說就是能移動的財產如汽車、機器設備等;其次質押的成立必須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什麼意思,例如張翠花王麻子借款十萬元,由牛二娃以自己的車為該筆債權做質押擔保,那麼在合同簽訂後牛二娃要把該車交付給王麻子保管,記住是保管而非使用,在這裡該車輛為質押標的物,王麻子是質押權人,牛二娃為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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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由我國《擔保法》第82條和84條可知,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成立需要以下條件,首先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其次,債權人依據合同關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這裡需要注意,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必須合法,換句話說,以侵權行為佔有的債務人財產不能成立留置權,最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83條規定:“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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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關於質押和留置今天就給大家講到這裡,有什麼疑問歡迎給小編留言,小編一定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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