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怎么划分?

案例: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息两分。李某的好友赵某和文某作为保证人。其中赵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价值50万元的汽车,文某以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为李某的借款提供保证,签订了保证合同。后来李某经商失败身无分文无力返还王某的借款。王某遂到法院起诉主张要求赵某和文某承担保证责任。请问王某该如何起诉赵某和文某?他们二人又应如何分配各自的责任?

法务建议:王某可以向法院但起诉李某要求还款,也可以一并起诉李赵文三人,要求李某还款,赵文二人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可以只要求赵某和文某其中任意一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未对赵某和文某的保证类型进行约定,因而推定二人为连带保证,二人对李某欠王某的借款1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责任的划分上,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如果保证合同未进行约定的则推定二人平均承担责任。并且承担连带保证时,赵某和文某不得以内部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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