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2.规划管理

(1)制定和实施建制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2)规划原则。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规划编制。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4)规划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3.建设管理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设计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有建制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4)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四、《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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