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放心休假吧!年休假逾期未休按作廢處理,違法

財務人放心休假吧!年休假逾期未休按作廢處理,違法

臨近年底,許多單位將遭遇工人的“集中假期”。一方面是努力工作了一年的工人,但另一方面,他們卻束手無策。

一些單位將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廢處理”的規定,但這種看似“常規”的做法是違法的。

法定年假可以“逾期作廢”嗎?

除了試用期外,更多職場人遇到的最普遍問題是法定年假的“過期作廢”。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這樣的規定,專家建議及時修改規章制度,因為該規定涉嫌違反法律。

財務人放心休假吧!年休假逾期未休按作廢處理,違法

孔某於2012年3月1日入職某互聯網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互聯網公司通知將不與孔某續訂勞動合同。

在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時,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間,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帶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公司認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故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因雙方發生爭議,孔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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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審理認為,公司員工手冊雖規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屬於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但無證據表明孔某曾書面提出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員工手冊中的規定也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故裁決支持孔某的請求。

此案的核心在於,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不能“默示放棄”,即非經勞動者書面且系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於其放棄年休假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即用人單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一是用人單位已主動安排了年休假;

二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放棄年休假;

三是勞動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書面申請。勞動者放棄休假只有採取以書面方式明示的行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單位未主動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也沒有提出休假申請的,仍然視為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責任,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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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未休的年假可以拿回來嗎?

由於不能隨意地“作廢”年假,那麼該部門將允許員工“節省”數年的假,侵犯員工的權益了嗎?

實際上,許多工人會問:“自從我加入公司以來,我還沒有放過年假,而且單位還沒有說這是無效的。我可以得到這幾年的所有休假補償嗎?”

答案可能不如員工預期的好。因為一旦發生更改,部門將不承認員工累積的年假,因此員工必須申請仲裁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談論仲裁時,我們必須首先考慮仲裁限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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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仲裁中,有兩種限制制度。第一個是普通限制,即從您知道或應該知道您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如果發生爭執,則可以擴大到“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年內”。

假設A,B和C是連續三個自然年。僱主可以在B年安排A年的休假。支付A年休假補償的截止日期是B年的最後一天。權利受到侵犯。如果他想申請仲裁以獲得A年的年假補償,則時效期限應從C年1月1日至C年12月31日進行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工人在C年內向僱主要求此項權利,則他最多可以要求A,B和C年的三年假期休假補償。但是,根據相關規定,非年薪安排是原則,年度安排除外。想要在A年要求相關權利的工人必須證明僱主確實安排了一年的假期。否則,他們只能要求C。兩年的休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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