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國難財被罰死


發國難財被罰死

疫情發生以來,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截至 2 月 21 日,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價格違法案件 996 件。現公佈全省第二批疫情防控相關商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舞鋼市惠濟大藥房哄抬口罩價格被罰 7.1 萬元

2020 年 1 月 27 日,平頂山市舞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舞鋼市惠濟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藥房自 1 月 27 日開始銷售 KN95 口罩,進價 12 元 / 盒,售價 30 元 / 盒,進銷差價率 150%, 且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及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7.1 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陽天大藥房哄抬價格被罰 6 萬元

2020 年 1 月 28 日,安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華山大街天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以 24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價格購進一次性口罩,1 月 25 日售價為 30 元 / 包 ( 20 只 / 包 ) ,1 月 26 日售價提高至 50 元 / 包 ( 20 只 / 包 ) 。該藥房其它類型口罩及 84 消毒液等防護用品的進銷差價率均超過疫情之前進銷差價率。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藥房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6 萬元的行政處罰。

林州健康人醫藥有限公司哄抬價格被罰 6 萬元

2020 年 1 月 26 日,安陽市林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林州市健康人醫藥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進價 9 元 / 盒的醫用隔離面罩以 19 元 / 盒的價格銷售 ; 將一次性醫用口罩售價從 1 月 16 日的 2 元 / 只提高至 1 月 24 日的 7 元 / 只,某品牌醫用口罩售價從 1 月 14 日的 3.5 元 / 只提高至 1 月 23 日的 10 元 / 只。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6 萬元的行政處罰。

漯河福鴻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價網銷被罰 5 萬元

2020 年 2 月 2 日,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陵分局根據群眾投訴,對河南福鴻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 1 月 23 日通過微信以 4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價格購進了 1000 包一次性醫用口罩,以 20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 400%。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5 萬元的行政處罰。

南陽方城縣楊集鎮河坡村衛生所哄抬雙黃連價格被罰 1.31 萬

2020 年 2 月 5 日,南陽市方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楊集鎮河坡村衛生所進行檢查。經查,該衛生所將平時售價 12 元 / 盒的雙黃連口服液大幅提高至 30 元 / 盒,共銷售 90 盒,且未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衛生所構成哄抬價格及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1.31 萬元的行政處罰。

商丘夏邑歧河鄉佳樂購物廣場大幅提高口罩價格被罰 7.5 萬元

2020 年 2 月 3 日,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夏邑縣歧河鄉佳樂購物廣場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將進價 14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一次性醫用口罩以 40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價格銷售,進銷差價率 185%,且採取銷售小票不顯示品名為口罩等形式逃避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購物廣場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7.5 萬元的行政處罰。

信陽新縣民仁醫藥超市哄抬口罩價格被罰 6 萬元

2020 年 2 月 3 日,信陽市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新縣民仁醫藥超市進行檢查。經查,1 月 26 日,該超市從某互聯網購物平臺以 7.5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價格購進一次性口罩 30 包 ( 20 只 / 包 ) ,以 30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 300%。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超市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6 萬元的行政處罰。

周口太康益康醫藥零售公司哄抬口罩價格被罰 36.5 萬

2020 年 1 月 29 日,周口市太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太康縣益康醫藥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將進價 3.4 元 / 包 ( 20 只 / 包 ) 的某品牌紗布口罩,售價從疫情前的 10 元 / 包 ( 20 只 / 包 ) 提高至疫情後的 20 元 / 包。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36.5 萬元的行政處罰。

駐馬店汝南春天大藥房不明碼標價被罰 0.5 萬元

2020 年 2 月 18 日,駐馬店市汝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汝南縣春天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該藥房在疫情期間銷售的桑菊感冒顆粒等 33 種藥品沒有明碼標價。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藥房構成不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0.5 萬元的行政處罰。

汝州大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拒絕提供進貨憑證被罰 10 萬元

2020 年 1 月 30 日,汝州市物價管理辦公室根據工作安排,對汝州市大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口罩銷售情況進行檢查。該公司拒絕提供進貨憑證等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 構成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違法行為,已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作出罰款 10 萬元的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執法力度,按照從重從嚴從快原則查處價格違法案件。對查實存在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相互串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法最高可處 5 倍違法所得或 100 萬元~500 萬元罰款 ;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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