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六章 承包商义务 6.6-6.7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六章 承包商义务 6.6-6.7

6.6 按合同施工并完成项目

承包商首要合同义务是完成项目,并且保证项目质量和工期。未能按合同完成项目很可能导致承包商经济损失。

工程项目范围、条件、材料要求、规格等都在图纸、规范和工程量清单里面详细标注。虽然JBCC合同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材料规范和施工技术,但实际情况上工程量清单比合同规范应用更多。在没有工程量清单且图纸未标明确的情况下,材料和技术要求才遵照规范。如果所有文件都未明确相关技术和材料标准的情况下,承包商有义务评估并提供合理的材料。如图纸中只标注提供浴盆或者洗手盆,但是没有相关配件的说明,承包商则有义务提供有关接头、管子等配件。相关材料的标准则须满足项目需要、符合当地国家或地方的最低标准。但不能成为承包商粗制滥造的理由。

承包商须自行提供所有用于工程项目的设备、机械、人员及其他临时设施。这些费用均包含在合同的PRELIMINARY中。

JBCC合同最初版本中明确规定工程须完成至PA合情合理地满意为止。虽然后来的版本中删除该字眼,但也能强烈的感觉到PA做出完工证书的决定是对工程完工程度的认可。PA代表业主,开具完工证书,须不受业主的影响,因为业主通常期待的标准会比PA高。如果承包商认为PA的决定有失公允,可依据仲裁条款进行申述。PA的决定对业主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业主必须遵守PA的决定,没有申述的空间。只能按照民法进行上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工证书开具之前,此前所颁发的中期付款证书并不代表PA对工程的任何部分验收。

有的政府工程的PA就是某政府官员或私人工程的业主兼任PA的情况,承包商通常会考量该PA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决定,所以需要承包商在标价的时候做出一定的考虑。

承包商所提供的材料须无缺陷,如果是使用的材料有潜在的缺陷,承包商也须替换该材料。

同时承包商施工技术须满足建筑规范的要求。

6.7 缺陷维修

有时工程项目所有材料的缺陷不一定那么明显,有的潜在缺陷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承包商须对此负责并维修。

理论上此责任须涵盖建筑物寿命期。实际上很难界定该缺陷是源于材料本身、施工技术,设计缺陷、自然损耗还是其他因素。

所以JBCC合同对此明确规定,在完工结束后五年内,承包商对潜在缺陷负责。(JBCC Clause 27.1)

如果是合同明确要求使用某商标和厂家的材料,且市场无替代产品的,承包商对该材料的潜在缺陷不负责,承包商须向业主转让追究该材料供应商/厂家责任的权利。(JBCC Clause 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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