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一章 建築合同工程指令 1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一章 建築合同工程指令 1

第一節 工程指令的合同基礎

建築合同與其他形式的合同具有一個顯著的區別就是:在各方就合同細節達成一致並簽訂合同後,合同的一方---業主方---可以單方面變更合同規定的另一方的工程內容。這並非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這也建築合同所明確規定的業主權利之一。

如果沒有上述的權利,業主或者PA則無法要求承包商實施新增工程,或者變更或減少合同規定的工程;承包商也可以拒絕業主任何變更,或者要求重新協商新增或減少的工程內容,對業主將非常不利。

正式基於此,業主或PA有權更改工程範圍,而承包商則不能拒絕,但承包商有權獲得工程變更所產生的費用或者工期延期。

這一條對於建築合同和建築物本身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建築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非常多的不可預見的情況。比如地下水情況,地質情況等。但是這也給了業主非常大的權限,可以隨意增減工程內容,甚至根據BoQ報價情況,惡意調整工程內容,導致承包商虧損。所以有的國家,比如美國,不採用BoQ形式計價,業主必須和承包商協商變更內容和費用,使得業主不願意去做變更。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一章 建築合同工程指令 1

第二節 工程設計、工程質量或工程量變更的指令

JBCC合同17.1條賦予PA發佈工程指令的權利。其中包括Alteration to design, quality or quantity of the works provided that such contract instructions shall not substantially change the scope of the works(17.1.1)。工程設計、工程質量或工程量的變更。據此,PA具有非常大的權限,對合同規定的工程內容進行調整,包括增加和減少。甚至可以要求更改某種材料,指定某種設備,比如增加某種空調設備、或替換地磚型號。雖然同是也限定了PA不可本質上改變工程內容,但是就本質的理解,是無法定量地去判斷。甚至連南非法庭也無法有效的對SUBSTANTIALLY一詞進行定義。“Alfred McAlpine and Son (Pty) Ltd v Transvaal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1974 (3) SA 506 (A)”。通常情況下,只能理解為不能對工程性質進行改變,比如從酒店工程變更為辦公大樓,或者對工程合同金額做出巨大的調整,從1億調整到1000萬。但是仍然無法從定量上去判定SUBSTANTIALLY一詞。由此導致承包商對於很多變更指令產生牴觸,也很難判定這些變更指令是否是合同違約。因此JBCC合同規定承包商在拿到實際完工證書後沒有義務履行額外工程變更指令。(Clause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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