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一章 建筑合同工程指令 1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一章 建筑合同工程指令 1

第一节 工程指令的合同基础

建筑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具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在各方就合同细节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后,合同的一方---业主方---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规定的另一方的工程内容。这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这也建筑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业主权利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的权利,业主或者PA则无法要求承包商实施新增工程,或者变更或减少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商也可以拒绝业主任何变更,或者要求重新协商新增或减少的工程内容,对业主将非常不利。

正式基于此,业主或PA有权更改工程范围,而承包商则不能拒绝,但承包商有权获得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或者工期延期。

这一条对于建筑合同和建筑物本身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建筑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非常多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比如地下水情况,地质情况等。但是这也给了业主非常大的权限,可以随意增减工程内容,甚至根据BoQ报价情况,恶意调整工程内容,导致承包商亏损。所以有的国家,比如美国,不采用BoQ形式计价,业主必须和承包商协商变更内容和费用,使得业主不愿意去做变更。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一章 建筑合同工程指令 1

第二节 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或工程量变更的指令

JBCC合同17.1条赋予PA发布工程指令的权利。其中包括Alteration to design, quality or quantity of the works provided that such contract instructions shall not substantially change the scope of the works(17.1.1)。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或工程量的变更。据此,PA具有非常大的权限,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甚至可以要求更改某种材料,指定某种设备,比如增加某种空调设备、或替换地砖型号。虽然同是也限定了PA不可本质上改变工程内容,但是就本质的理解,是无法定量地去判断。甚至连南非法庭也无法有效的对SUBSTANTIALLY一词进行定义。“Alfred McAlpine and Son (Pty) Ltd v Transvaal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1974 (3) SA 506 (A)”。通常情况下,只能理解为不能对工程性质进行改变,比如从酒店工程变更为办公大楼,或者对工程合同金额做出巨大的调整,从1亿调整到1000万。但是仍然无法从定量上去判定SUBSTANTIALLY一词。由此导致承包商对于很多变更指令产生抵触,也很难判定这些变更指令是否是合同违约。因此JBCC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拿到实际完工证书后没有义务履行额外工程变更指令。(Clause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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