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子”偷油后陷车,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博法律师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晚10点左右,张某某和老乡于某相约来到昆明某城中村“碰头”。在这个地方于某已经准备好了作案工具——一辆黑色帕萨特。该车的后排已经被拆除,放着抽油泵、油管、装油用的塑料袋等工具,还有口罩和帽子。

“油耗子”偷油后陷车,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2019年5月8日深夜,张某某和于某驾驶这辆“改装”过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窜至云南某大学安宁校区工地,使用破坏钳等工具破开停放于工地上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旋挖钻机的油箱盖,通过抽油泵和皮管将油箱内柴油抽取至准备好的袋子中,盗走柴油700升,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4809元。

随后两人又到该工地上属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台压路机和一台洒水车油箱盖,通过同样的方式将油箱内柴油抽取至准备好的袋子中,又盗走柴油730升。经安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105元。以上合计盗走1430升,总价值为9914元。

在逃离过程中,两人所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轱辘不慎陷进工地的泥里,折腾了一晚上,快天亮时还没有弄出来,两人便只有自认倒霉,弃车而逃。

“油耗子”偷油后陷车,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2019年6月14日,张某某在家属的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第二天于某在昆明市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近期,安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法律条款,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盗窃数额的认定

关于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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